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受理民眾陳情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之查處疑義
要旨
函詢受理民眾陳情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之查處疑義,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受理民眾陳情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之查處疑義,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略以)等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
二、本案貴府經民眾陳情後,稽查結果均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1 項第 2 款暨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 7 條第 1 款規定,倘該兩案違規日期或違規車輛不同,且均對周遭環境造成污染,則應屬兩件污染行為。本案請貴府查明其違規構成要件及其所造成之危害,就具體個案事實情節斟酌,本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