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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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核發之許可證,其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使用者,應於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提出許可證之展延申請,經核准展延之許可證,其有效期間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次展延有效期間得縮減至未滿三年: 一、原許可證有效期間內,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經處分確定。 二、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未達五年。 三、固定污染源位於總量管制區。
- 2.公私場所申請許可證展延之文件不符規定或未能補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應於許可證期限屆滿前駁回其申請;未於許可證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申請展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於其許可證期限屆滿日尚未作成准駁之決定時,應於許可證期限屆滿日起停止設置、變更、操作或使用;未於許可證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者,於許可證期限屆滿日起其許可證失其效力,如需繼續設置、變更、操作或使用者,應重新申請設置、操作或使用許可證。
- 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第一項規定期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展延,因該機關之審查致許可證期限屆滿前無法完成展延准駁者,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許可證屆滿後至完成審查期間內,得依原許可證內容設置、操作或使用。
- 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展延許可證,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變更原許可證內容: 一、三級防制區內之既存固定污染源,依第六條第四項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之準則規定削減。 二、屬第七條第二項所定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指定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之污染源,依規定期程計算之削減量。 三、公私場所使用燃料之種類、成分標準或混燒比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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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0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許可證有效期五年,須於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申請展延,逾期許可證失效。
Q · 空污許可證快到期了,什麼時候要申請展延?
屆滿前 3 到 6 個月內申請,逾期失效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0 條,固定污染源許可證有效期五年,要繼續使用必須在「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核准後新效期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錯過窗口又未在到期前獲准駁,到期日起須停止操作;完全沒申請則許可證屆滿日自動失效,要復工得從頭重新申請。例外:若你按時送件、文件齊全,純因主管機關審查太慢來不及准駁,第三項保護你得依原許可證內容繼續操作。
深度解讀
許可證上印的有效期五年,看起來很長。但這條法律藏了一個時間陷阱:屆滿前的第三個月到第六個月之間,才是你能申請展延的窗口期。錯過這個窗口,後果不是繳罰款這麼簡單。如果你晚了、到期那天主管機關還沒做出准駁決定,你的所有污染源設備從那一秒起必須停止操作。如果你根本沒申請,許可證在到期當天自動失效,要重啟生產你得從頭申請新的設置或操作許可證,流程跑下來工廠停擺數月不是危言聳聽。但這條法律也偷偷塞了一個救命條款:如果你按時申請、文件齊全,純粹因為主管機關審查太慢來不及在到期前作出決定,你可以繼續按原許可證內容操作。這把保護傘藏在第三項,實務中幾乎沒有環保負責人主動引用,但它救過不少工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私場所名詞
- 駁回名詞
- 非名詞
- 第六條第四項條文
- 第七條第二項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6 條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7 條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4 條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8 條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9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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