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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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9條規定,使用中央公告的易致空氣污染物質前,須向地方環保局申請使用許可證,並記錄、申報使用情形。
Q · 工廠用的化學品被中央公告為易致空污物質,要先申請才能用嗎?
要。使用前須先申請許可證,核准後才能用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9條第一項,使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者,須先檢具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地方環保局)申請許可,核發使用許可證後始得使用,且使用情形要作成紀錄並定期申報。管制對象不是排放量,而是「使用該物質」本身,即使有回收設備、實際逸散極少,只要使用清單物質就要申請。
深度解讀
你家附近有印刷廠、塗裝廠、半導體廠或化學工廠嗎?他們用的某些原料雖然不是燃料,但「揮發性有機物」、特定溶劑、化學品本身就是空氣污染源。這條的設計很乾脆:中央環保署列出「易致空氣污染物質」的清單,凡是要使用清單上物質的,都要先向地方環保局申請許可證,核發後才能用,使用情形要記錄並申報。107 年修法之前,這條和生煤是綁在一起管的,現在被拆開:生煤走第 28 條,其他易污染物質走本條。為什麼要拆?因為兩者的管理邏輯不同:生煤是燃料、看用量和成分;揮發性物質是製程原料、看用途和回收處理。對廠商來說,要知道你採購的化學品有沒有列在中央公告清單上;對居民來說,「易致空氣污染物質」是「污染從哪裡來」的線索清單,看清單就知道誰要被特別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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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記錄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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