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公會建請環保機關於審核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展延申請案時,如遇環保設備需改善或建置,宜給予合理之改善時間一案。
要旨
貴公會建請環保機關於審核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展延申請案時,如遇環 保設備需改善或建置,宜給予合理之改善時間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公會建請環保機關於審核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展延申請案時,如遇環保設備需改善或建置,宜給予合理之改善時間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設置與操作許可證有效期間為 5 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於屆滿前 3 至 6 個月內,向審核機關提出許可證展延之申請,每次展延不得超過 5 年。另查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7 條已定有操作許可證展延申請案之申請及審核程序,其中包括審核機關應於 30 日內完成書面審查及現場勘查等規定。
二、本案貴公會反映審核機關於進行現場勘查之時間,經常於許可證到期之前一週辦理,並要求環保設備需改善建置,致企業面臨改善時間不足之問題一事,本署目前刻正修正空氣污防制法,已於草案中授權本署訂定一致性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審查原則,以期改善貴公會反映之事項。
三、副本抄送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審核機關,如有本案公會反映之情形,請予以改進,以利業者有充足之時間進行污染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