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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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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空氣污染防制方案,並應每四年檢討修正。
  2. 2.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依前條規定及前項方案擬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並應每四年檢討修正。
  3. 3.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擬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空氣污染物流通性質,會商鄰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 條建立中央訂方案、地方擬計畫的兩層治理結構,兩者每四年檢討修正,地方計畫並須會商鄰近縣市處理跨域污染。

Q · 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是誰訂的?多久檢討一次?

中央訂方案、地方擬計畫,每四年檢討一次。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全國性的空氣污染防制方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須依防制區劃定及中央方案擬訂在地的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報中央核定後公告,兩者都每四年檢討修正。擬訂地方計畫時,因空氣污染物會跨縣市流通,地方主管機關必須會商鄰近縣市共同決定,這是處理跨域污染的法定協調機制。

深度解讀

中央訂方案、地方做計畫、每四年檢討一次,這就是台灣空氣品質的治理節奏。你可能覺得這是公務員的內部作業,但這份計畫直接影響你身邊的事:工廠的減排目標、機車的汰換補助、餐廳的油煙管制、學校的空品旗。更關鍵的是,這條規定縣市主管機關擬計畫時「應考量空氣污染物流通性質,會商鄰近直轄市、縣(市)」。這句話的意思是:台中燒的煤、雲林吹來的灰、彰化排的廢氣,不能各做各的。如果你的縣市政府跟鄰縣協調失敗,你呼吸的就是混合污染。看懂這條,你會知道為什麼「環保是地方政府的事」其實是半個謊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6 版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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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空氣污染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空氣污染防制方案,並應每四年檢討修正。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依前條規定及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