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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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地形、氣象條件,將空氣污染物互相流通之一個或多個直轄市、縣(巿)指定為總量管制區,訂定總量管制計畫,公告實施總量管制。
- 2.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須經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該區之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
- 3.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應向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污染物排放量,並依中央主管機關按空氣品質需求指定之目標與期限削減;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其屬特定大型污染源者,應採用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且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應取得足供抵換污染物增量之排放量。
- 4.既存之固定污染源因採行防制措施致實際削減量較指定為多者,其差額經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認可後,得保留、抵換或交易。但無法達成指定削減目標者,應取得抵換之排放量。
- 5.第二項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第二項、第三項污染物排放量規模、第三項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之準則、新設或變更之特定大型污染源種類及規模、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前項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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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建立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中央將空污互通縣市劃為總量管制區,鎖定污染總量上限,業者減量差額可保留、抵換或交易。
Q · 工廠減排減超過規定,多出來的可以拿去賣嗎?
可以,差額經環保局認可後能保留、抵換或交易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4項,總量管制區內既存固定污染源因採行防制措施,致實際削減量大於主管機關指定者,其差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可後,得保留、抵換或交易。但若無法達成指定削減目標者,反而要向外取得抵換排放量。換言之,這條把「減量」變成可變現資產、把「污染」變成有價成本。
深度解讀
前面三條告訴你政府怎麼把土地分級、怎麼管每個工廠的排放、怎麼訂計畫。這條打開一個你可能聽過但搞不清楚的東西:排放權交易。中央可以把「空氣會互相流通的好幾個縣市」綁成一個總量管制區,從此這個區的污染總量是上限,誰想多排就要從別人那裡「買」減量額度。聽起來像金融市場?沒錯,這就是空氣版的碳交易。一家工廠改善設備、實際排放量低於配額,差額可以保留、抵換、賣給別人。這條法規讓「乾淨」變成可以變現的資產,讓「污染」變成有價格的成本。對一般人來說,這條看起來很遠,但它正在重塑台灣產業的成本結構,間接影響你買的每樣產品的價格。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9 則
- 貴轄OO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第4條條文內容疑義案
- 廢/停 函詢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管制疑義一案。
- 貴轄○○公司函詢其○○廠擴增製程致揮發性有機物增量超過5公噸以上,是否應進行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污染源所在地防制區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之相關疑義一案。
- 函詢土地所有人未取得「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開發許可前,逕行填土整地工程,應否申報營建工程空污費疑義案
- 關於貴轄○○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高速鐵路臺北車站S207標」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納有疑義乙案
- 廢/停 貴局對金屬軋造製程之最佳可行控制技術相關規定,及所轄○○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提控制技術,是否符合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之替代方案有疑義乙案
- 函詢已完成興建之廠房工程,於完成土地變更申請編定後,始申報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含滯納金及利息),是否仍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5條規定處分疑義乙案
- 貴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製程所使用貯槽設置排放管道疑義案
- 廢/停 貴公司90年間收受之船舶廢油能否逕販售予工廠作為替代燃料使用疑義乙案
立法沿革 6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空氣品質標準法規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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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