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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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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地形、氣象條件,將空氣污染物互相流通之一個或多個直轄市、縣(巿)指定為總量管制區,訂定總量管制計畫,公告實施總量管制。
  2. 2.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須經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該區之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
  3. 3.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應向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污染物排放量,並依中央主管機關按空氣品質需求指定之目標與期限削減;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其屬特定大型污染源者,應採用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且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應取得足供抵換污染物增量之排放量。
  4. 4.既存之固定污染源因採行防制措施致實際削減量較指定為多者,其差額經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認可後,得保留、抵換或交易。但無法達成指定削減目標者,應取得抵換之排放量。
  5. 5.第二項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第二項、第三項污染物排放量規模、第三項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之準則、新設或變更之特定大型污染源種類及規模、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前項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建立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中央將空污互通縣市劃為總量管制區,鎖定污染總量上限,業者減量差額可保留、抵換或交易。

Q · 工廠減排減超過規定,多出來的可以拿去賣嗎?

可以,差額經環保局認可後能保留、抵換或交易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4項,總量管制區內既存固定污染源因採行防制措施,致實際削減量大於主管機關指定者,其差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可後,得保留、抵換或交易。但若無法達成指定削減目標者,反而要向外取得抵換排放量。換言之,這條把「減量」變成可變現資產、把「污染」變成有價成本。

深度解讀

前面三條告訴你政府怎麼把土地分級、怎麼管每個工廠的排放、怎麼訂計畫。這條打開一個你可能聽過但搞不清楚的東西:排放權交易。中央可以把「空氣會互相流通的好幾個縣市」綁成一個總量管制區,從此這個區的污染總量是上限,誰想多排就要從別人那裡「買」減量額度。聽起來像金融市場?沒錯,這就是空氣版的碳交易。一家工廠改善設備、實際排放量低於配額,差額可以保留、抵換、賣給別人。這條法規讓「乾淨」變成可以變現的資產,讓「污染」變成有價格的成本。對一般人來說,這條看起來很遠,但它正在重塑台灣產業的成本結構,間接影響你買的每樣產品的價格。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9 則

立法沿革 6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空氣品質標準法規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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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空氣污染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地形、氣象條件,將空氣污染物互相流通之一個或多個直轄市、縣(巿)指定為總量管制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