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OO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第4條條文內容疑義案
要旨
貴轄○○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 辦法第 4 條條文內容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第 4 條條文內容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 條第 4 項規定,既存之固定污染源因採行防制措施致實際削減量較指定為多者,其差額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可後,得保留、抵換或交易;另查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以下簡稱保留抵換交易辦法)第 4 條第 1項規定,既存固定污染源採行防制措施後之實際排放量低於地方主管機關指定目標年排放量者,其差額得申請削減量差額認可,據以進行保留、抵換或交易。
二、○○公司來函說明所詢,削減量差額之計算,須為總量管制計畫公告實施日(含)後,所採行之防制措施,如為符合各行業別排放標準、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地方主管機關加嚴排放標準及依地方制度法所訂之自治條例等法規義務規範所執行之減量,非屬前述保留抵換交易辦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之防制措施,削減量差額計算應予以扣除,另同辦法第 4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地方主管機關目標年排放量,即為地方主管機關按總量管制計畫所定減量目標及期程,訂定區內既存固定污染源於各期最後一年之空氣污染物年排放量限值。
本案惠請貴局依前述說明,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