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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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任)專責機關(構),辦理空氣污染訓練及防制之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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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污法第4條授權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任)專責機關(構),辦理空氣污染訓練及防制業務,是環保業務委外的法源。
Q · 空氣品質的監測檢驗是政府自己做的嗎?
不全是,多半依空污法第4條委託專責機構執行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各級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任)」專責機關(構)辦理空氣污染訓練及防制相關業務。大量監測、檢驗、訓練其實由受託的專責機構執行,但主管機關仍負監督責任,形成雙層責任結構,這也是環境訴訟中質疑數據與程序的切入點。
深度解讀
你每天滑手機看的 AQI 空氣品質指數,那個數字從哪來的?大多數人會說「政府量的」。錯一半。真正在跑監測站、做樣品分析、辦理空污訓練、發證照的,很多是政府委託出去的「專責機構」,或是委任給下級機關處理。這條短短一句話的法律,就是這整套運作模式的法源。它讓環保主管機關可以把空污業務交給民間機構(委託)或下級政府機關(委任)去做。聽起來很行政?但它影響了一件你沒想過的事:當監測數據出錯、訓練品質有問題、檢驗報告被質疑,責任鏈會從政府跳到那個被委託的單位身上。在環境訴訟中,這個責任歸屬問題是攻防的關鍵戰場之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7 則
- 貴轄OO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第4條條文內容疑義案
- 函詢轄內里民成立之巡守隊經相關訓練後,是否可進入工廠進行稽查或採樣檢測作業疑義案
- 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依規定實施空氣污染物定期檢測時,其監督檢測工作係由環保局人員或可由環保局委辦公司人員代理執行疑義一案
-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定期檢測報告記載其A003、A011袋式集塵器操作壓力超過許可操作條件百分之十容許差值,其定期檢測報告是否符合申報規定疑義乙案
- 法律字第 0970003611 號
- (90)法律字第 023031 號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且該固定污染源,係於公告前設立者,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依第十四條第二項申請操作許可證」
立法沿革 6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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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