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各級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任)專責機關(構),辦理空氣污染訓練及防制之有關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污法第4條授權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任)專責機關(構),辦理空氣污染訓練及防制業務,是環保業務委外的法源。

Q · 空氣品質的監測檢驗是政府自己做的嗎?

不全是,多半依空污法第4條委託專責機構執行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各級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任)」專責機關(構)辦理空氣污染訓練及防制相關業務。大量監測、檢驗、訓練其實由受託的專責機構執行,但主管機關仍負監督責任,形成雙層責任結構,這也是環境訴訟中質疑數據與程序的切入點。

深度解讀

你每天滑手機看的 AQI 空氣品質指數,那個數字從哪來的?大多數人會說「政府量的」。錯一半。真正在跑監測站、做樣品分析、辦理空污訓練、發證照的,很多是政府委託出去的「專責機構」,或是委任給下級機關處理。這條短短一句話的法律,就是這整套運作模式的法源。它讓環保主管機關可以把空污業務交給民間機構(委託)或下級政府機關(委任)去做。聽起來很行政?但它影響了一件你沒想過的事:當監測數據出錯、訓練品質有問題、檢驗報告被質疑,責任鏈會從政府跳到那個被委託的單位身上。在環境訴訟中,這個責任歸屬問題是攻防的關鍵戰場之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7 則

立法沿革 6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空氣污染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任)專責機關(構),辦理空氣污染訓練及防制之有關事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