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條把全國土地分三級防制區:一級是國家公園與保護區,二級空氣合格,三級空氣未達標,每四年檢討一次。
Q · 防制區一級、二級、三級是什麼意思?怎麼分?
一級是保護區、二級空氣合格、三級空氣不合格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依土地用途與空氣品質狀況劃定防制區並公告。一級防制區是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護(育)區等依法劃定區域;二級防制區是一級以外、符合空氣品質標準的區域;三級防制區是一級以外、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的區域。空氣品質標準由中央會商相關機關訂定,至少每四年檢討一次。等級直接牽動該地能否新設或擴張固定污染源。
你住的地方,在政府眼裡有一個你從來不知道的「等級」。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是一級,空氣乾淨的地方是二級,空氣不合格的地方是三級。這個分級不是給你看的環保宣傳,它直接決定了你家附近能不能蓋工廠、既有工廠要不要減排、新公司能不能落腳。買房的人從來不查這個,但它的影響比學區還深遠:三級區的房子,未來十年可能被強制要求工廠減排(短期空氣會變好),也可能因為「被貼上髒空氣標籤」而房價長期受壓。如果你正在看房、看廠房、評估搬遷,這條法規告訴你一個資訊不對稱的事實:政府已經幫每塊土地貼好標籤,只是你沒去查。
空氣污染防制區是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條,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土地用途需求與空氣品質狀況劃定並公告的行政分區制度,分為一級(依法劃定的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護育區)、二級(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三級(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三個等級,等級決定各區固定污染源的設置與管制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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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環境部網站搜尋「空氣品質防制區劃定公告」,公告中會列出全國各直轄市、縣市的分級,也可直接打當地環保局詢問你家所在村里屬於哪一級。劃定每四年會檢討一次,務必看最新公告版本,不要看舊資料。
法律上完全可以買賣,本條管的是固定污染源的設置,不是住宅交易。但要知道兩件事:第一,這代表該區空氣品質長期未達標;第二,依第6條三級區工廠未來會被要求削減排放。短期空氣可能改善,但「三級」在市場上是隱形折價因素,買前評估健康成本與轉售壓力。
一級是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護育區,二級是一級以外空氣達標區,三級是一級以外空氣未達標區,等級決定污染源管制強度。
依第5條由中央依土地用途與空氣品質劃定、決定固定污染源管制強度的行政分區,分三級並須公告。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訂定、判定某區是否達標的基準,至少每四年檢討一次,是分區升降級的依據。
一級是受法定保護的國家公園與保護育區,原則禁新設污染源;二級是空氣合格、允許新設但須符合容許增量的區域。
上環境部網站查最新「空氣品質防制區劃定公告」,分級不夠細就打當地環保局問所在村里等級,務必看最新版本。
先查防制區等級,再對照第6條:一級原則禁設、二級須符合容許增量、三級須採最佳技術並抵換削減。
在四年檢討窗口調閱中央監測數據,透過陳情、向民代施壓於行政程序中要求重劃。
環境部網站搜尋「空氣品質防制區劃定公告」即可,公開資訊約十分鐘查完,買賣前花這時間省後面數百萬。
防制區是至少四年檢討一次的穩定行政劃分;AQI 是每天變動的即時指標。AQI 紫爆與所在地仍是二級不衝突。
防制區(第5條)依達標與否分三級管制污染源設置;總量管制區(第8條起)是另就互通空域訂污染物總量上限的機制。
| 比較面向 | level_1 | level_2 | level_3 |
|---|---|---|---|
| 定義 | 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護(育)區等依法劃定區域 | 一級以外、符合空氣品質標準 | 一級以外、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 |
| 新設固定污染源 | 原則禁止(僅民生/國家公園經營/國防必要設施例外) | 允許但須符合容許增量 | 允許但須採最佳可行技術並抵換削減既存污染 |
| 對開發者友善度 | 最不友善(凍結) | 最甜蜜點(合格仍有空間) | 限制多但仍可開發 |
| 對住戶意義 | 空氣最佳但發展受限 | 空氣合格 | 空氣長期未達標、隱形折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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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防制區內,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販賣或使用生煤、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燃料。 二、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最高容許量。 三、無有效防塵、防煙設備而燃燒、融化、煉製能產生塵煙之物質。 四、棄置可生惡臭或有毒氣體之物質,致散布空氣污染物。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行為。 前項第一款易致空氣污染之燃料,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訂定後公告之。
立法理由本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係乃造成空氣巧染之主要原因,必須加以禁止,故特予明訂。
在防制區內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販賣或使用生煤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燃料。 二、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 三、無有效防塵、防煙設備而燃燒、融化、煉製能產生塵、煙之物質。 四、棄置可生惡臭或有毒氣體之物質,致散布空氣污染物。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行為。 前項第一款易致空氣污染之燃料,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訂定後公告之。
省(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轄境空氣品質狀況,會商有關機關,依空氣品質標準劃定各級防制區,並公告之。涉及二以上省(市)或有特殊需要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並公告之。涉及二以上縣(市)或有特殊需要者,由省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並公告之。 前項空氣品質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公告之。但地方主管機關得擬訂較嚴格之空氣品質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防制區之劃分將影響該區之各項社會、經濟發展,故於劃分時,應邀集有關機關研商,以便取得共識,爰於修正條文第一項增列「會商有關機關」等字,並將原第二項前段納入修正條文第一項。 三、對於國民健康與生活環境影響頗大之空氣污染物,例如粒狀污染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碳氫化合物、臭氧、鉛等是,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空氣品質標準,以保障民眾之生存,爰增訂第二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土地用途對於空氣品質之需求或空氣品質狀況劃定直轄市、縣(市)各級防制區並公告之。 前項防制區分為下列三級: 一、一級防制區,指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護(育)區等依法劃定之區域。 二、二級防制區,指一級防制區外,符合空氣品質標準區域。 三、三級防制區,指一級防制區外,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區域。 前項空氣品質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土地用途對於空氣品質之需求或空氣品質狀況劃定直轄市、縣(市)各級防制區。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土地用途對於空氣品質之需求或空氣品質狀況劃定直轄市、縣(市)各級防制區並公告之。 前項防制區分為下列三級: 一、一級防制區,指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護(育)區等依法劃定之區域。 二、二級防制區,指一級防制區外,符合空氣品質標準區域。 三、三級防制區,指一級防制區外,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區域。 前項空氣品質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文未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土地用途對於空氣品質之需求或空氣品質狀況劃定直轄市、縣(市)各級防制區並公告之。 前項防制區分為下列三級: 一、一級防制區: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護(育)區等依法劃定之區域。 二、二級防制區:一級防制區外,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區域。 三、三級防制區:一級防制區外,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區域。 前項空氣品質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並應至少每四年檢討一次。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適時調整空氣品質防制區之分類及落實各級防制區內新增或變更固定污染源應對應之作為,爰於第三項新增定期檢討制度。
本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係乃造成空氣巧染之主要原因,必須加以禁止,故特予明訂。
在防制區內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販賣或使用生煤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燃料。 二、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 三、無有效防塵、防煙設備而燃燒、融化、煉製能產生塵、煙之物質。 四、棄置可生惡臭或有毒氣體之物質,致散布空氣污染物。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行為。 前項第一款易致空氣污染之燃料,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訂定後公告之。
一、條次變更。 二、防制區之劃分將影響該區之各項社會、經濟發展,故於劃分時,應邀集有關機關研商,以便取得共識,爰於修正條文第一項增列「會商有關機關」等字,並將原第二項前段納入修正條文第一項。 三、對於國民健康與生活環境影響頗大之空氣污染物,例如粒狀污染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碳氫化合物、臭氧、鉛等是,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空氣品質標準,以保障民眾之生存,爰增訂第二項。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土地用途對於空氣品質之需求或空氣品質狀況劃定直轄市、縣(市)各級防制區。
本條文未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適時調整空氣品質防制區之分類及落實各級防制區內新增或變更固定污染源應對應之作為,爰於第三項新增定期檢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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