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條建立三級防制區管制:一級區禁止新設固定污染源,二級區須模式模擬,三級區既存源應削減、新設源採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Q · 我想擴廠,防制區等級會影響什麼?
分級管制:一級禁設、二級模擬、三級減排升級技術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條,固定污染源所在的防制區等級決定管制強度:一級防制區除民生、國家公園或國防必要設施外不得新設或變更;二級防制區新設或變更達一定規模者須經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容許增量限值;三級防制區既存源應削減排放量,新設源須採最佳可行控制技術,特定大型污染源更須採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
上一條把全國土地分成三級,這一條告訴你每一級的「天花板」在哪。一級區基本上是凍結令:除非是當地居民民生需要、國家公園管理或國防,否則新工廠想都別想。二級區可以蓋,但你的排放量必須經過電腦模擬,證明不會把空氣品質拖下去。三級區是「治療中的病人」:既有工廠要減排,新工廠要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特別大的污染源還要用「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技術」,等於規模越大、技術門檻越嚴。對企業來說,這條決定了你的擴廠計畫到底是 6 個月過關還是 3 年卡死;對居民來說,這條是你身邊那座老工廠未來會不會繼續冒煙的關鍵答案。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條為防制區分級管制的核心規範,依空氣品質狀況將土地分為一、二、三級防制區,分別對應禁止新設、模式模擬審查、削減排放並升級控制技術三種管制密度,構成台灣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擴廠審查的法定門檻。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依環境部訂定的「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公告,針對鋼鐵、石化、半導體等不同行業有對應技術清單,但清單定期更新,且允許廠商提出技術相當且經濟可承受的替代方案。談判時主動提出美國 EPA 或歐盟 BREF 的國際對標數據,比被動接受公告清單更有議價空間,重點在「經濟可承受」這四個字的彈性。
依本條第三項是法定義務(應削減),但削減多少、什麼時程要看環保局依準則公告的個別目標,有的強制公告、有的輔導減排。執行力與地方政府政治意願有關,居民想推動時,鎖定議員質詢與媒體曝光,往往比直接打 1999 有效。
依空氣品質劃分的最低等級防制區,既存源須削減、新設源須採最佳可行控制技術,門檻反而最高,是治療區不是豁免區。
經濟可承受範圍內、技術上可行的最佳防制方法,由中央按行業公告清單,允許提技術相當的替代方案。
適用三級區特定大型污染源的最嚴格控制技術,門檻高於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設備交期常 12-18 個月。
一級禁設只留民生/國家公園/國防例外、二級達規模須模擬、三級既存源減排加新設源升級技術。
確認等級→判定規模→規劃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大型加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技術)→做模式模擬→併入設置許可。
查環境部公告的各級防制區劃定資料,或向地方環保局申請政府資訊公開確認廠址等級。
依案件規模委託合格顧問,實務上模擬加審查約 6-18 個月,費用視污染源複雜度而定。
依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執行模擬,產出符合所在地及鄰近防制區限值的數據,送件前宜先與環保局預審。
前者適用三級區一般新設源、講求經濟可承受;後者只適用特定大型污染源、門檻更嚴格。
防制區依空氣品質分級管制個別污染源;總量管制區(第8條起)以區域總排放量上限與排放交易管理。
| item | level_1 | level_2 | level_3 |
|---|---|---|---|
| 新設/變更污染源 | 原則禁止(僅民生/國家公園/國防例外) | 達規模須模式模擬 | 達規模須採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
| 既存污染源義務 | 無明文削減義務 | 無明文削減義務 | 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 |
| 技術門檻 | —(禁設) | 模式模擬證明 | BACT;特定大型污染源 LAER |
| 管制邏輯 | 凍結保護 | 容許增量限值內發展 | 治療中、技術升級換發展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各防制區內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最高容許量,由省(市)主管機關視其實際情況擬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但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逕行訂定公告。
立法理由排放空氣再染物之最高容許量,其標準之訂定,因各地情況不一,故明訂由省(市)主管機關擬定各該省(市)之空氣污染物最高容許量報請核定後公告之,但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會商有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逕行訂定公告,以利從嚴防制。
各防制區內空氣污染物之排放標準,由省(市)主管機關視其實際情況擬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但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逕行訂定公告。
省(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空氣品質標準,按各級防制區訂定維護或改善空氣品質之計畫。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主管機關應訂定維護空氣品質計畫,積極管制污染源,以維護空氣品質。
一級防制區內,除維繫區內住戶民生需要之設施、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必要設施或國防設施外,不得新增或變更固定污染源。 二級防制區內,新增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其污染物排放量須經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污染源所在地之防制區及空氣品質同受影響之鄰近防制區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 三級防制區內,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新增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且其污染物排放量經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污染源所在地之防制區及空氣品質同受影響之鄰近防制區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 前二項污染物排放量規模、二、三級防制區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及最佳可行控制技術,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級防制區內,除維繫區內住戶民生需要之設施、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必要設施或國防設施外,不得新增或變更固定污染源。 二級防制區內,新增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其污染物排放量須經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污染源所在地之防制區及空氣品質同受影響之鄰近防制區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 三級防制區內,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新增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且其污染物排放量經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污染源所在地之防制區及空氣品質同受影響之鄰近防制區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 前二項污染物排放量規模、二、三級防制區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及最佳可行控制技術,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文未修正。
一級防制區內,除維繫區內住戶民生需要之設施、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必要設施或國防設施外,不得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 二級防制區內,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其污染物排放量須經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污染源所在地之防制區及空氣品質同受影響之鄰近防制區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 三級防制區內,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其屬特定大型污染源者,應採用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且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應經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污染源所在地之防制區及空氣品質同受影響之鄰近防制區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 二、三級防制區之污染物排放量規模、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三級防制區特定大型污染源之種類及規模、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及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至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使具一致性。 二、第三項前段酌作文字修正,使具一致性。另考量三級防制區內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其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且屬其中較大型者,應採用較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更佳之技術,以減少污染物排放,爰新增特定大型污染源應採行之防制技術種類規範,以加速改善三級防制區之空氣品質。 三、配合第三項有關三級防制區內新設或變更之特定大型污染源應採用之防制技術種類規定,爰於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特定大型污染源之種類及規模,以及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規定,作為管制依據。 四、考量原條文對三級防制區內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之執行方式未有一致性做法,爰於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既存固定污染源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準則,俾利三級防制區內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削減既存固定污染源之污染物排放量有所遵循。
排放空氣再染物之最高容許量,其標準之訂定,因各地情況不一,故明訂由省(市)主管機關擬定各該省(市)之空氣污染物最高容許量報請核定後公告之,但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會商有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逕行訂定公告,以利從嚴防制。
各防制區內空氣污染物之排放標準,由省(市)主管機關視其實際情況擬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但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逕行訂定公告。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主管機關應訂定維護空氣品質計畫,積極管制污染源,以維護空氣品質。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本條文未修正。
一、第一項至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使具一致性。 二、第三項前段酌作文字修正,使具一致性。另考量三級防制區內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其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且屬其中較大型者,應採用較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更佳之技術,以減少污染物排放,爰新增特定大型污染源應採行之防制技術種類規範,以加速改善三級防制區之空氣品質。 三、配合第三項有關三級防制區內新設或變更之特定大型污染源應採用之防制技術種類規定,爰於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特定大型污染源之種類及規模,以及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規定,作為管制依據。 四、考量原條文對三級防制區內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之執行方式未有一致性做法,爰於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既存固定污染源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準則,俾利三級防制區內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削減既存固定污染源之污染物排放量有所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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