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緊急備用電力設施是否屬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適用對象疑義案。
要旨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緊急備用電力設施是否屬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 控制技術適用對象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緊急備用電力設施是否屬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適用對象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三級防制區內,新增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主要規範位於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區域內之固定污染源,能採行較佳之污染防制技術,以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進而改善該區域之空氣品質。另本署業於 105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告「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其中規範氣渦輪發電程序之條件說明,為符合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定義之氣渦輪機組,並規範其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規定。
二、另依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緊急備用電力設施係指單一機組年累積運轉時數不得超過 720 小時下,專用於供電系統跳電、限電期間或其他為維持供電系統正常運轉之機組。但因情形特殊,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受年累積運轉時數限制。同標準第 4 條規定緊急備用電力設施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依附表 6。
三、本案○○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詢避免因電力供應不足衍生限電,規劃設置之緊急備用燃氣氣渦輪機組,是否非屬「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之適用對象一節,倘其設置之氣渦輪機組係專用於供電系統跳電、限電期間或其他為維持供電系統正常運轉之機組,屬緊急備用電力設施,應符合前揭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年累積運轉時數及排放標準規定。惟因其運轉性質為避免因電力供應不足衍生限電,緊急備用之燃氣氣渦輪機組,尚非屬正常操作之固定污染源,無需符合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