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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函詢新(增)設固定污染源,且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其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是否均需採行最佳可行控制技術疑義案

會議日期 99 年 03 月 25 日

要旨

貴轄○○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函詢新(增)設固定污染源,且污染物排放量 達一定規模,其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是否均需採行最佳可行控制技術疑義案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函詢新(增)設固定污染源,且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其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是否均需採行最佳可行控制技術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三級防制區內,新增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上開規定,主要係使位於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區域內之固定污染源,能採行較佳之污染防制技術,以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進而改善該區域之空氣品質。復查本署已公告「新(增)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規模」及「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符合該二項公告條件且位於三級防制區內之固定污染源,即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二、本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函詢新(增)設固定污染源位於臭氧三級防制區內,但氮氧化物屬二級防制區,是否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乙節,查貴轄係屬懸浮微粒及臭氧之三級防制區,且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及一氧化碳之二級防制區,因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分別會衍生為硫酸鹽及硝酸鹽等懸浮微粒二次污染物,又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亦為臭氧生成之前驅物,倘該公司新(增)設之固定污染源,其氮氧化物年排放量符合前揭公告規模,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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