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公司函詢其○○廠擴增製程致揮發性有機物增量超過5公噸以上,是否應進行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污染源所在地防制區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之相關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晶材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后里廠擴增製程致揮發性有機物增量超 過 5 公噸以上,是否應進行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污染源所在地防制區污 染物容許增量限值之相關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晶材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后里廠擴增製程致揮發性有機物增量超過 5 公噸以上,是否應進行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污染源所在地防制區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之相關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晶材股份有限公司 105 年 5 月 16 日○○晶材(政)字第1050026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二級防制區內,新增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其污染物排放量須經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污染源所在地之防制區及空氣品質同受影響之鄰近防制區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另依本署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公告之「新(增)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規模」公告事項第一項第 2 點規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項、第 8 條第 2 項、第 3 項公私場所新(增)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之污染物排放量規模如下:既存固定污染源因設備之更換或擴增、製程、原(物)料、燃料或產品之改變,致任一空氣污染物年排放量規模變更達下列情形之一者:硫氧化物達 10 公噸以上、氮氧化物達 5 公噸以上、揮發性有機物達 5 公噸以上及粒狀污染物達 10公噸以上。」
三、另依「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第 4 項規定,新增(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之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應使用高斯類擴散模式模擬其原生性空氣污染物濃度增量,並未要求揮發性有機物應採用之模式模擬規範。
四、依「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第 5 項規定,新增(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公告事項 4 進行高斯類模式模擬外,應再使用軌跡類模式或網格類模式進行空氣品質之模擬:
(一)氮氧化物與揮發性有機物申請年許可排放量合計達 250 公噸,但未達 500 公噸者,應模擬臭氧濃度增量及二氧化氮濃度增量。
(二)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與氨之申請年許可排放量合計達 250 公噸,但未達 500 公噸者,應模擬懸浮微粒(PM10)濃度增量、細懸浮微粒 (PM2.5)濃度增量、二氧化硫濃度增量及二氧化氮濃度增量。懸浮微粒及細懸浮微粒之濃度增量應為原生性及衍生性的總和。
五、貴轄○○晶材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后里廠擴增製程致揮發性有機物增量超過 5 公噸以上,是否應進行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污染源所在地防制區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之相關疑義一節,應進一步確認是否其揮發性有機物與氮氧化物申請年許可排放量合計達 250 公噸以上,或與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與氨其他污染物合計達 250公噸以上,據以判定應採用之空氣品質模式及進行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請貴局依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