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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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空氣污染物:指空氣中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 二、污染源:指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化學操作單元,其類別如下: (一)移動污染源:指因本身動力而改變位置之污染源。 (二)固定污染源:指移動污染源以外之污染源。 三、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四、生活環境:指與人之生活有密切關係之財產、動、植物及其生育環境。 五、排放標準:指排放廢氣所容許混存各種空氣污染物之最高濃度、總量或單位原(物)料、燃料、產品之排放量。 六、空氣品質標準:指室外空氣中空氣污染物濃度限值。 七、空氣污染防制區(以下簡稱防制區):指視地區土地利用對於空氣品質之需求,或依空氣品質現況,劃定之各級防制區。 八、自然保護(育)區:指生態保育區、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及國有林自然保護區。 九、總量管制:指在一定區域內,為有效改善空氣品質,對於該區域空氣污染物總容許排放數量所作之限制措施。 十、總量管制區:指依地形及氣象條件,按總量管制需求劃定之區域。 十一、控制技術:指固定污染源為減少空氣污染物所採取之污染減量技術,主要類別如下: (一)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指考量能源、環境、經濟之衝擊後,污染源應採取之已商業化並可行污染排放最大減量技術。 (二)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指考量能源、環境、經濟、健康等衝擊後,並依據科學方法,污染源應採取之減少污染物排放至最低排放率之技術。 十二、怠速:指汽車停車時,維持引擎持續運轉之情形。 十三、空氣品質維護區:指為維護空氣品質,得限制或禁止移動污染源使用之特定區域。 十四、含揮發性有機物化學製品:指經使用有排放揮發性有機物之任何物質、產品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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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條定義 14 個用詞,明定汽車包括機車、怠速為停車引擎運轉、空氣品質維護區得限制老車進入。
Q · 空污法第3條的定義跟我有什麼關係?
機車也算汽車,怠速指停車不熄火,老車可能被禁行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條逐款定義 14 個用詞,劃出整部法律的執法邊界。對一般人最關鍵的三款:第3款明定「汽車」包括機車,騎士全部納管;第12款「怠速」指停車時引擎持續運轉,計程車排班、接送等人最易踩線;第13款「空氣品質維護區」授權地方政府限制或禁止老舊車輛進入特定區域。看懂這些定義,就能判斷自己被歸為移動或固定污染源、適用哪種子法與救濟程序。
深度解讀
你看到『定義條文』這四個字,第一反應通常是翻頁。但這條藏著 3 顆未爆彈。第一顆叫『汽車』:法律告訴你機車也算進去,騎士全部受空污法管。第二顆叫『怠速』:引擎發動但車不動,超過時限就違法,計程車排班和接小孩等人最容易踩到。第三顆最隱蔽,叫『空氣品質維護區』,地方政府能劃定區域禁止你的老車進入。台北、台中已經在做這件事,你的老機車某天可能就不能上某些路。定義條文看起來最無聊,但它劃出的每條線都決定你能做什麼、會被罰什麼。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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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字第 0970003611 號
-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巿)政府」
- 一、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三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環境保護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沿革 6 版
- 空氣品質標準法規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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