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民營掩埋場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因違反情節重大規定業已勒令停工,其是否仍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疑義案
要旨
貴轄民營掩埋場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因違反情節重大規定業已勒令停工 ,其是否仍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民營掩埋場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因違反情節重大規定業已勒令停工,其是否仍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同時依同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發布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異味空氣污染物之排放管道及周界標準。上開條文係說明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之各類空氣污染物,不得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公告適用之行業別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之排放限值。另依同法第 31 條第 1項第 1 款及第 3 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它操作,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此係規範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6 條及第 60 條規定,公私場所違反第 20 條或第 31 條者,處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復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 3 條規定,未於期限屆滿前檢齊補正、改善或申報完成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自其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按日連續處罰。
三、雖本案該掩埋場業經貴局命其停工,該掩埋場仍應善盡管理之責,避免污染環境,惟據貴局來函表示其場區內部份區域未覆土且逕流廢水未妥善處置,導致空氣異味產生,並屢遭民眾陳情,顯未善盡管理之責,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得優先採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條規定之空氣污染行為,執行稽查判定,倘經環保人員稽查判定確認違規情節屬實,依規定處分並就該污染行為另予限期改善,本署業於97 年 11 月 24 日環署空字第 0970082966 號函示在案(諒達)。
四、倘該掩埋場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經貴局處罰鍰並限期改善,如未於改善期限屆滿前將改善完成報告書送達貴局,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以督促其落實掩埋場空氣污染管理工作,俾確保民眾身體健康及生活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