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標準
- 法規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 1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小時平均值:指一小時內各測值之算術平均值。 二、八小時平均值:指連續八個小時之小時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三、日平均值:指一日內各小時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四、二十四小時值:指連續採樣二十四小時所得之樣本,經分析後所得之值。 五、年平均值:指全年中各日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六、三個月移動平均值:指連續三個月有效數據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第 3 條
各項空氣污染物之空氣品質標準規定如下:
第 4 條
- 空氣污染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如下: 一、懸浮微粒: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日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日平均值。各站年平均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 二、細懸浮微粒: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二十四小時值有效監測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二十四小時值。各站年平均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 三、臭氧: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小時平均值。各站每年每日最大之八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五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八小時平均值。 四、二氧化硫及二氧化氮: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小時平均值。各站年平均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 五、一氧化碳: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小時平均值。各站每年每日最大之八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八小時平均值。
-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特殊事件,其當日監測數值不予採計。
第 5 條
- 細懸浮微粒(PM2.5)濃度監測之標準方法,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中細懸浮微粒(PM2.5)手動檢測方法為之;其他各項空氣污染物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準方法監測。
- 前項監測中央主管機關得經評估,以自動監測數據經由與手動監測數據轉換計算後替代之。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772 人 正在學習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空氣品質標準」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