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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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細懸浮微粒(PM2.5)濃度監測之標準方法,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中細懸浮微粒(PM2.5)手動檢測方法為之;其他各項空氣污染物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準方法監測。
- 2.前項監測中央主管機關得經評估,以自動監測數據經由與手動監測數據轉換計算後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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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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