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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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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巿)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條將主管機關分三級:中央為環境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現場稽查與裁罰權主要在地方。

Q · 空污檢舉要找哪個機關?

找污染源所在地的縣市或直轄市環保局,不是中央環境部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條,主管機關分三級。現場稽查、開罰單、要求改善的權力主要在地方:固定污染源(工廠、工地)與移動污染源(車輛黑煙)都由污染源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環保局處理。中央環境部負責訂標準、整體規劃與跨縣市協調,不直接受理個案檢舉現場。打對單位通常比打 1999 轉接更快進入處理流程。

深度解讀

你看到工廠半夜偷偷排黑煙、或者車流量大的路口空氣品質差到讓你頭痛。你想做點什麼。但你的第一個動作不該是打電話檢舉,而是先確認該打給誰。空污法的執行不是中央環保署一手包辦,這條把權力切成三層:中央(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為環境部)、直轄市(如台北市、新北市政府)、縣市(如苗栗縣、彰化縣政府)。檢舉一個營建工地揚塵,找直轄市或縣市環保局;質疑全國性的標準制定,找中央環保署。打錯單位,你的案件可能在三個機關之間踢皮球幾個月。更實務的一層:地方主管機關有第一線稽查權,所以對於違規工廠,地方環保局的角色比中央更關鍵。住在六輕附近的麥寮人、住在中部火力電廠附近的台中人,能不能逼工廠改善,第一線取決於雲林縣政府和台中市政府的執行力,不是中央。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7 則

立法沿革 7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7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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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空氣污染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巿)政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