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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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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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條將主管機關分三級:中央為環境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現場稽查與裁罰權主要在地方。
Q · 空污檢舉要找哪個機關?
找污染源所在地的縣市或直轄市環保局,不是中央環境部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條,主管機關分三級。現場稽查、開罰單、要求改善的權力主要在地方:固定污染源(工廠、工地)與移動污染源(車輛黑煙)都由污染源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環保局處理。中央環境部負責訂標準、整體規劃與跨縣市協調,不直接受理個案檢舉現場。打對單位通常比打 1999 轉接更快進入處理流程。
深度解讀
你看到工廠半夜偷偷排黑煙、或者車流量大的路口空氣品質差到讓你頭痛。你想做點什麼。但你的第一個動作不該是打電話檢舉,而是先確認該打給誰。空污法的執行不是中央環保署一手包辦,這條把權力切成三層:中央(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為環境部)、直轄市(如台北市、新北市政府)、縣市(如苗栗縣、彰化縣政府)。檢舉一個營建工地揚塵,找直轄市或縣市環保局;質疑全國性的標準制定,找中央環保署。打錯單位,你的案件可能在三個機關之間踢皮球幾個月。更實務的一層:地方主管機關有第一線稽查權,所以對於違規工廠,地方環保局的角色比中央更關鍵。住在六輕附近的麥寮人、住在中部火力電廠附近的台中人,能不能逼工廠改善,第一線取決於雲林縣政府和台中市政府的執行力,不是中央。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7 則
- 廢/停 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對公私場所揚塵檢測、採證適用管制規定有疑義乙案
- 廢/停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係指除移動污染源外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化學操作單元
- 廢/停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定義,空氣污染物係指空氣中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污染源係指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化學操作單元
- 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一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污染源係指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化學操作單元
- 廢/停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污染源」之定義,係指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化學操作單元,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污染源」又分為移動污染源及固定污染源兩類,移動污染源指因本身動力而改變位置之污染源,固定污染源則為移動污染源以外之污染源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污染源係指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化學操作單元
立法沿革 7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7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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