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9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污染源係指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化學操作單元

會議日期 89 年 06 月 07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污染源係指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化學操作單元。另依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在各級防制區不得有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及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之行為。

二、本案廢輪胎堆置場本身並非空氣污染源,但若經人為蓄意縱火造成露天燃燒時,因點火燃燒為一物理化學操作單元,且有排放空氣污染物之事實,即符合前述污染源之定義。因廢輪胎之露天燃燒事件,對該處置場而言並非常態,主管機關倘查得火災之縱火人或查證係因該處置場所屬公司於廢輪胎回收過程管理失當所引起者,得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處分該行為人。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條第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