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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定義,空氣污染物係指空氣中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污染源係指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化學操作單元

會議日期 95 年 08 月 29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定義,空氣污染物係指空氣中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污染源係指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化學操作單元。另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污染源之類別分為移動污染源及固定污染源,移動污染源係指因本身動力而改變位置之污染源;固定污染源係指移動污染源以外之污染源。

二、風力發電機組應屬前述之固定污染源,倘其產生空氣污染物,即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管制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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