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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污染源」之定義,係指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化學操作單元,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污染源」又分為移動污染源及固定污染源兩類,移動污染源指因本身動力而改變位置之污染源,固定污染源則為移動污染源以外之污染源

會議日期 88 年 10 月 26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污染源」之定義,係指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化學操作單元,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污染源」又分為移動污染源及固定污染源兩類,移動污染源指因本身動力而改變位置之污染源,固定污染源則為移動污染源以外之污染源。

二、固定污染源包括一般固定污染源(如工廠)及營建工程,但因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特性與工廠污染特性迴異,兩者管制需求及方式亦有所不同,因此環保機關於執行管制時所指稱之固定污染源,係專指一般固定污染源(如工廠),而執行營建工程管制工作時,並不稱之為固定污染源管制工作,以因應實際管制需要及作業之不同而有所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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