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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定期檢測報告記載其A003、A011袋式集塵器操作壓力超過許可操作條件百分之十容許差值,其定期檢測報告是否符合申報規定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98 年 12 月 16 日

要旨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定期檢測報告記載其 A003、A011 袋式集塵器 操作壓力超過許可操作條件百分之十容許差值,其定期檢測報告是否符合 申報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定期檢測報告記載其 A003、A011 袋式集塵器操作壓力超過許可操作條件百分之十容許差值,其定期檢測報告是否符合申報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正常運作,係指公私場所為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所採行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應進行正常操作,對於已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製程,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即應依許可證登載之內容進行操作。

二、又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定檢辦法)第 4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於執行定期檢測時,其污染防制設施應維持正常運轉,且操作條件應符合定期檢測期間最大產量或燃(物)料使用量百分之九十以上,或操作許可證登載之許可最大產量或燃(物)料使用量百分之八十以上,以及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許可證記載之各項許可條件、數值,得有百分之十之容許差值,但仍應符合相關管制及排放標準之規定。違反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6 條規定,處罰鍰並限期改善,法已明定。

三、本案○○股份有限公司於 98 年 1 月 19 日進行 98 年第 1 季定期檢測,其袋式集塵器 A003 及 A0115 之操作壓力超過許可操作條件,且超過規定之百分之十容許差值,業已違反前揭定檢辦法第 4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應依規定處分並限期改善,其所提定期檢測報告可作為管制參考依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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