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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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條規定固定污染源抵換排放量的四大合法來源,並要求以較低比例抵換,使污染總量逐次下降。
Q · 工廠擴廠為什麼還要去買別人的「排放權」?
因為總量管制區內擴廠須先取得等量排放權抵換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條,在總量管制區內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增加污染物排放時,必須先取得相對應的排放量來抵換,且須「以較低之比例抵換」。合法來源有四種:依規定保留的實際削減量差額、交易或拍賣取得的排放量、改善移動污染源所減少的排放量,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排放量。這套設計讓總量封頂、個別企業靠買賣調節,污染總量只減不增。
深度解讀
有一個秘密在台灣的工業圈裡流動了二十多年:污染可以買賣。你以為政府用罰款逼工廠減少污染,但更大的金流發生在另一個層面:工廠之間互相交易「排放量」。一家鋼鐵廠關掉,它沒用完的排放量值好幾千萬,可以賣給想擴廠的另一家公司,移動污染源(汽機車)改善所減少的排放量也能流入這個市場。這條法律就是這套交易制度的法源依據。更關鍵的是 2018 年加上的那一句:「以較低之比例抵換」。意思是 1 公噸的排放權,買來只能抵 0.8 公噸或更少。每一筆交易都被悄悄抽走一塊,回到空氣品質的整體帳本裡。這是合法、合規、卻幾乎沒有納稅人知道的環保稅。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7 則
- 有關函詢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交易制度主管機關拍賣機制建置規劃情形
- 函詢土地所有人未取得「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開發許可前,逕行填土整地工程,應否申報營建工程空污費疑義案
- 關於貴轄○○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高速鐵路臺北車站S207標」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納有疑義乙案
- 函詢已完成興建之廠房工程,於完成土地變更申請編定後,始申報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含滯納金及利息),是否仍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5條規定處分疑義乙案
- 廢/停 貴公司90年間收受之船舶廢油能否逕販售予工廠作為替代燃料使用疑義乙案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販賣或使用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者,應先檢具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其販賣或使用情形,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
- 廢/停 有關「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疑義乙節,特殊性工業區規範依據如左: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條規定,開發特殊性工業區應於界內之四周或適當地區分別規劃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開發
立法沿革 6 版
- 拍賣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8 條條文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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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