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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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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三項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供抵換污染物增量、第四項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抵換之排放量,應自下列來源取得,並以較低之比例抵換: 一、固定污染源依規定保留之實際削減量差額。 二、交易或拍賣取得之排放量。 三、改善移動污染源所減少之排放量。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量。
  2. 2.前項拍賣由各級主管機關辦理者,其拍賣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條規定固定污染源抵換排放量的四大合法來源,並要求以較低比例抵換,使污染總量逐次下降。

Q · 工廠擴廠為什麼還要去買別人的「排放權」?

因為總量管制區內擴廠須先取得等量排放權抵換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條,在總量管制區內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增加污染物排放時,必須先取得相對應的排放量來抵換,且須「以較低之比例抵換」。合法來源有四種:依規定保留的實際削減量差額、交易或拍賣取得的排放量、改善移動污染源所減少的排放量,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排放量。這套設計讓總量封頂、個別企業靠買賣調節,污染總量只減不增。

深度解讀

有一個秘密在台灣的工業圈裡流動了二十多年:污染可以買賣。你以為政府用罰款逼工廠減少污染,但更大的金流發生在另一個層面:工廠之間互相交易「排放量」。一家鋼鐵廠關掉,它沒用完的排放量值好幾千萬,可以賣給想擴廠的另一家公司,移動污染源(汽機車)改善所減少的排放量也能流入這個市場。這條法律就是這套交易制度的法源依據。更關鍵的是 2018 年加上的那一句:「以較低之比例抵換」。意思是 1 公噸的排放權,買來只能抵 0.8 公噸或更少。每一筆交易都被悄悄抽走一塊,回到空氣品質的整體帳本裡。這是合法、合規、卻幾乎沒有納稅人知道的環保稅。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7 則

立法沿革 6 版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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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空氣污染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9 條規定:「前條第三項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供抵換污染物增量、第四項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抵換之排放量,應自下列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