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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空氣品質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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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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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空氣品質標準
之總量管制區,其總量管制計畫應包括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避免空氣品質惡化措施、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審
核
原則、運作方式及其他事項。
未符合
空氣品質標準
之總量管制區,其總量管制計畫應包括污染物種類、減量目標、減量期程、區內各直轄市、縣(巿)
主管機關
須執行污染物削減量與期程、前條第一項污染物抵換之比例、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審核原則、運作方式及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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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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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空氣品質維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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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防制 §2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罰則 §5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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