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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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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其總量管制計畫應包括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避免空氣品質惡化措施、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審原則、運作方式及其他事項。
  2. 2.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其總量管制計畫應包括污染物種類、減量目標、減量期程、區內各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須執行污染物削減量與期程、前條第一項污染物抵換之比例、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審核原則、運作方式及其他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0條將總量管制區分為兩類:符合空氣品質標準者訂防止惡化計畫,未符合者須訂減量目標、期程與各縣市削減量。

Q · 我家附近的空氣品質誰來管?會管多嚴?

看你所在空品區是否達標,決定政府管制鬆緊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0條,要看你所在的總量管制區屬於哪一種。符合空氣品質標準的區(第一項),計畫重點是「防止惡化」,訂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避免惡化措施與新設污染源審核原則。未符合標準的區(第二項),計畫必須更積極,明定污染物種類、減量目標、減量期程、區內各縣市須執行的削減量與期程,以及抵換比例。住在未達標區,工廠面對的是強制減量門檻。

白話解讀

台灣 7 個空氣品質區,每一區的命運由一件事決定:你符不符合空氣品質標準?符合的,政府只要求「避免惡化」、不要再變差;不符合的,政府要訂出「具體削減目標」、「期程」、「各縣市責任分配」。差別是天壤之別。如果你住在高屏空品區(長期不符合),這條第二項就是你頭上那把劍:地方政府必須把削減量分配到具體工廠,不能含糊。如果你住在符合標準的空品區,這條第一項是你呼吸的保護傘:「避免空氣品質惡化措施」是地方政府的義務。但這也是一個雙標:同樣是工廠,在不符合標準的區內可能要強制減量,在符合標準的區內只要「不變差」就好。這個差別影響的不只是空氣,是工業投資、土地價格、就業機會的分布。

法律定性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0條為總量管制計畫的內容規範,依空品區是否符合空氣品質標準,將計畫分為兩種:符合標準者以維持現狀、防止惡化為目標,訂定容許增量限值與避免惡化措施;未符合標準者須訂定污染物減量目標、減量期程,以及區內各直轄市、縣(市)應執行的削減量與抵換比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總量管制計畫」是什麼?跟我有關嗎?

它是中央政府針對某個空品區訂的污染管制藍圖。如果你住的空品區屬於不符合標準的(如高屏),這份計畫直接決定該區未來幾年每家工廠要減多少污染、什麼時間達標。本條第二項規定計畫應包含哪些元素,包括前條第一項污染物抵換之比例,這個比例就是抵換時的折扣率。計畫內容可在環境部網站找到公告版本,是少數普通民眾能監督政府空污政策的具體文件。

Q2為什麼有些地區的空污問題拖了這麼多年?

因為這些區域被歸類為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的總量管制區,必須按本條第二項訂定減量目標與減量期程。但削減目標是分階段的,且需要工廠技術升級、產業結構轉型,這些都需要時間。本條的精神不是一夕解決,而是制度化、可預期、可監督的漸進改善。每次計畫公告版本的減量目標若比前一版本變寬鬆,就是民眾可發起公民訴訟、向監察院陳情的可監督事件。

Q3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0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總量管制計畫應載明的內容,並依空品區是否達標分成防止惡化與積極削減兩種。

Q4總量管制計畫是什麼?

中央針對特定空品區訂的污染管制藍圖,決定該區未來污染物增量或削減的規則與審核原則。

Q5什麼是空氣品質標準?

法定的環境空氣污染物濃度上限,是否達到這個標準決定該空品區適用哪一種管制計畫。

Q6抵換比例是什麼意思?

新設或變更污染源以既有削減量折抵新增排放量時的折算比率,由總量管制計畫層級揭示。

Q7怎麼知道我住的地方屬於哪種總量管制?

查所在縣市的空品區歸屬,再確認該區是否符合空氣品質標準,達標走第一項、不達標走第二項。

Q8怎麼查總量管制計畫的內容?

至環境部網站找該空品區的總量管制計畫公告版本,逐項對照第10條應載明事項。

Q9怎麼監督地方政府的削減目標有沒有放水?

比對前後版本計畫的減量目標,若新版變寬鬆,可作為公民訴訟或監察院陳情的依據。

Q10工廠擴廠前要怎麼判斷管制門檻?

先確認所在空品區屬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二項範圍要面對模擬、抵換與削減義務三重門檻。

Q11符合標準 vs 未符合標準的計畫差在哪?

符合標準只要防止惡化,未符合標準須訂減量目標、期程與各縣市削減量,企業負擔差距極大。

Q12第10條 vs 第11條差在哪?

第10條是中央計畫內容,第11條是地方政府據以訂定空污防制計畫的接力細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符合空氣品質標準(第一項)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第二項)
適用前提該空品區已達標該空品區未達標
計畫核心目標防止惡化、維持現狀積極削減、訂出改善期程
應載明事項容許增量限值、避免惡化措施、新設/變更污染源審核原則、運作方式污染物種類、減量目標、減量期程、各縣市削減量與期程、抵換比例、審核原則、運作方式
對企業的衝擊相對寬鬆,只需不使品質變差面對模擬、抵換、強制削減三重門檻

符合空氣品質標準(第一項)

適用前提
該空品區已達標
計畫核心目標
防止惡化、維持現狀
應載明事項
容許增量限值、避免惡化措施、新設/變更污染源審核原則、運作方式
對企業的衝擊
相對寬鬆,只需不使品質變差

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第二項)

適用前提
該空品區未達標
計畫核心目標
積極削減、訂出改善期程
應載明事項
污染物種類、減量目標、減量期程、各縣市削減量與期程、抵換比例、審核原則、運作方式
對企業的衝擊
面對模擬、抵換、強制削減三重門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大気汚染防止法(総量規制基準・第5条の2)
韓國대기환경보전법(총량관리제)
中國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21-22条(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德國BImSchG § 47(Luftreinhaltepläne)
法國Code de l'environnement art. L222-4 et s.(plans de protection de l'atmosphère)
美國Clean Air Act § 110, 42 U.S.C. § 7410(State Implementation Plans / nonattainment area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6

(0640513 制定)

為防制空氣污染,各級主管機關應選定適當地區,設置空氣污染測驗站,經常採樣化驗分析,定期彙報上級主管機關,並應依據測驗結果,採取必要之措施。   前項空氣污染測驗站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從事必要之監視、測驗工作,以測定染污程度,俾便採取防制措施。

(0710427 全文修正)

工商廠、場、交通工具排放之空氣污染物,因遭遇氣象變異或其他特殊原因,而有嚴重影響空氣品質之虞時,主管機關得命其採取必要之緊急防制措施。

(0810116 全文修正)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排放量,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用。   前項污染源之類別及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現階段環境保護政策綱領」第二章「策略」之五所定「應建立污染者付費制度」及配合已送立法院之「環境保護基本法」草案第九條建立污染者付費制度之規定,並參酌美、日等國已實施污染者付費制度,爰增訂本條。   三、本條規定意旨乃為使事業努力改善空氣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量越少者,繳費越少,當空氣污染源改善到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以上之某一程度後,即可免除繳費。   四、本於污染者付費原則,藉所收費用之運用,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對於空氣品質之監測、污染源調查及其他有關維護國民健康與生活環境所需費用。   五、污染源之類別、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排放量及收費方式,均於依第二項所定之辦法中訂明。

(0871229 全文修正)

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其總量管制計畫應包括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避免空氣品質惡化措施、新增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審核規則、組織運作方式及其他事項。   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其總量管制計畫應包括污染物種類、減量目標、減量期程、區內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須執行污染物削減量與期程、新增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審核規則、組織運作方式及其他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10521 全文修正)

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其總量管制計畫應包括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避免空氣品質惡化措施、新增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審核規則、組織運作方式及其他事項。   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其總量管制計畫應包括污染物種類、減量目標、減量期程、區內各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須執行污染物削減量與期程、新增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審核規則、組織運作方式及其他事項。

立法理由本條文未修正。

(1070625 全文修正)

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其總量管制計畫應包括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避免空氣品質惡化措施、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審核原則、運作方式及其他事項。   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其總量管制計畫應包括污染物種類、減量目標、減量期程、區內各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須執行污染物削減量與期程、前條第一項污染物抵換之比例、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審核原則、運作方式及其他事項。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第九條第一項之修正,於第二項明定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總量管制計畫應包括污染物抵換之比例,作為污染物抵換之計算依據。另酌作文字修正。   三、各項之「新增或變更」修正為「新設或變更」。

(0640513 制定)

本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從事必要之監視、測驗工作,以測定染污程度,俾便採取防制措施。

(0710427 全文修正)

工商廠、場、交通工具排放之空氣污染物,因遭遇氣象變異或其他特殊原因,而有嚴重影響空氣品質之虞時,主管機關得命其採取必要之緊急防制措施。

(081011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現階段環境保護政策綱領」第二章「策略」之五所定「應建立污染者付費制度」及配合已送立法院之「環境保護基本法」草案第九條建立污染者付費制度之規定,並參酌美、日等國已實施污染者付費制度,爰增訂本條。   三、本條規定意旨乃為使事業努力改善空氣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量越少者,繳費越少,當空氣污染源改善到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以上之某一程度後,即可免除繳費。   四、本於污染者付費原則,藉所收費用之運用,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對於空氣品質之監測、污染源調查及其他有關維護國民健康與生活環境所需費用。   五、污染源之類別、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排放量及收費方式,均於依第二項所定之辦法中訂明。

(087122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10521 全文修正)

本條文未修正。

(1070625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第九條第一項之修正,於第二項明定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總量管制計畫應包括污染物抵換之比例,作為污染物抵換之計算依據。另酌作文字修正。   三、各項之「新增或變更」修正為「新設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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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0 條規定:「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其總量管制計畫應包括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避免空氣品質惡化措施、新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