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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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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智慧
第 二 章 空氣品質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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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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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量管制區內之直轄市、縣(巿)
主管機關
,應依前條總量管制計畫訂定及修正空氣污染防制計畫。
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於未符合
空氣品質標準
之總量管制區者,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依前條須執行污染物削減量與期程之規定,指定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削減量及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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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空氣品質維護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防制
§2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罰則
§5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87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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