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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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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總量管制區內之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依前條總量管制計畫訂定及修正空氣污染防制計畫。
  2. 2.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於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者,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依前條須執行污染物削減量與期程之規定,指定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削減量及期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污法第 11 條規定,總量管制區地方主管機關須依中央總量管制計畫訂定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並對未達標管制區指定固定污染源的削減量與期程。

Q · 縣市政府憑什麼指定我的工廠要減多少污染?

依空污法第 11 條第二項,地方須依總量管制計畫指定削減量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1 條,總量管制區的地方主管機關要做兩件事:先依中央第 10 條的總量管制計畫,訂出轄區的空氣污染防制計畫;若該區尚未達到空氣品質標準,再進一步指定哪些固定污染源要削減、削減多少、什麼期程達成。工廠收到的減量公文,法源就在第二項。地方能指定,但不能恣意——指定必須有計畫依據與比例性,當事人可要求提供計算依據與同業比較資料,作為訴願或行政訴訟的基礎。

深度解讀

法律下放權力的時候,常常是這樣的句型:中央訂大方向,地方訂細節。本條就是這種模式的教科書範例。中央政府訂了「總量管制計畫」(第10條),定出大方向:哪些污染物要減、要減多少、什麼期程。然後本條把球丟給直轄市和縣市政府:你們依照計畫訂出更細的「空氣污染防制計畫」,而且要具體指定「哪家工廠要減多少」、「什麼時候減」。這個「指定」的權力非常大。同一個產業、同樣的工廠規模,A 工廠可能被要求減 30%,B 工廠減 10%。地方政府的選擇有政策考量,也可能有地方政治考量。本條第二項看似只是技術性規定,實際上是地方政府最具實質殺傷力的工具之一,也是民眾最容易監督政府空污作為的入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8 則

立法沿革 6 版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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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空氣污染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1 條規定:「總量管制區內之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依前條總量管制計畫訂定及修正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前項空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