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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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污法第 11 條規定,總量管制區地方主管機關須依中央總量管制計畫訂定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並對未達標管制區指定固定污染源的削減量與期程。
Q · 縣市政府憑什麼指定我的工廠要減多少污染?
依空污法第 11 條第二項,地方須依總量管制計畫指定削減量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1 條,總量管制區的地方主管機關要做兩件事:先依中央第 10 條的總量管制計畫,訂出轄區的空氣污染防制計畫;若該區尚未達到空氣品質標準,再進一步指定哪些固定污染源要削減、削減多少、什麼期程達成。工廠收到的減量公文,法源就在第二項。地方能指定,但不能恣意——指定必須有計畫依據與比例性,當事人可要求提供計算依據與同業比較資料,作為訴願或行政訴訟的基礎。
深度解讀
法律下放權力的時候,常常是這樣的句型:中央訂大方向,地方訂細節。本條就是這種模式的教科書範例。中央政府訂了「總量管制計畫」(第10條),定出大方向:哪些污染物要減、要減多少、什麼期程。然後本條把球丟給直轄市和縣市政府:你們依照計畫訂出更細的「空氣污染防制計畫」,而且要具體指定「哪家工廠要減多少」、「什麼時候減」。這個「指定」的權力非常大。同一個產業、同樣的工廠規模,A 工廠可能被要求減 30%,B 工廠減 10%。地方政府的選擇有政策考量,也可能有地方政治考量。本條第二項看似只是技術性規定,實際上是地方政府最具實質殺傷力的工具之一,也是民眾最容易監督政府空污作為的入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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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空氣品質標準法規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10 條條文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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