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縣砂石商業同業公會函詢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內容疑義乙案
要旨
貴縣○○商業同業公會函詢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 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內容疑義乙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縣○○商業同業公會函詢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內容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為有效改善固定污染源逸散粒狀污染物造成之空氣污染問題,本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於 98 年 1 月 8 日發布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範營建工程以外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應採行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以改善空氣品質。
二、查本署於前揭辦法發布後,業已函請貴局加強宣導周知,並於北、中、南分區辦理說明會,邀請相關業者參加,且提供簡報資料供參。另於 98 年 5 月 28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80043009 號函(諒達),檢送本署研擬之「砂石採集處理業空氣污染防制及管制作業參考手冊」,供貴局作為督導砂石採集處理業者進行空氣污染防制作業參考使用在案。本案該公會如有需要,可請其逕洽貴局索取,或於本署網站下載(網址:http://air.epa.gov.tw/Public/Main.aspx →固定污染源管制→全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管制管理)。
三、本案該公會所提問題,本署回復內容如附件,請貴局妥為說明並加強對該公會及所屬會員之宣導工作,以符合規定。倘確有困難者,得依該辦法第 11 條規定,提出替代之方法,報請貴局同意後為之。
四、副本抄送經濟部,請本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協助業者儘速改善至符合法規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