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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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2 條規定,總量管制須待排放量查核系統與排放交易制度建立、並經行政院分期分區核定公告後,才在該空品區實施。
Q · 空污法寫了總量管制,為什麼我住的地方沒在執行?
因為第12條把生效綁在行政院分區公告上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2 條,第八條至第十一條的總量管制制度並非法律通過就全國生效,而是必須先建立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與排放交易制度,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報請行政院分期分區核定公告,才在特定空品區實施。台灣目前僅高屏空品區自 2014 年起實施,其餘地區尚未公告,因此那些條文對當地暫時不具實際效力。
深度解讀
法律有一種很奇怪的存在狀態:寫了,但還沒生效。第8條到第11條這套「總量管制」的整套系統,從 1998 年寫進法律,但本條規定它必須等到兩件事都完成才能實施:第一,建立污染源的排放量查核系統;第二,建立排放交易制度。然後還要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分期分區公告。聽起來繞?這個繞是有意義的。它告訴我們:法律寫了不代表會立刻生效,特別是涉及巨大經濟成本和技術基礎的制度。實際上,台灣是 2014 年才在高屏空品區正式公告實施總量管制,距離法律寫進去過了 16 年。其他空品區到 2026 年仍未實施。本條本質上是個「鎖」,鎖住整章規定的生效時機,由行政院決定什麼時候開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6 版
- 第八條條文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8 條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9 條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10 條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11 條條文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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