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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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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至前條關於總量管制之規定,應於建立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及排放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報請行政院分期分區核定公告實施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2 條規定,總量管制須待排放量查核系統與排放交易制度建立、並經行政院分期分區核定公告後,才在該空品區實施。

Q · 空污法寫了總量管制,為什麼我住的地方沒在執行?

因為第12條把生效綁在行政院分區公告上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2 條,第八條至第十一條的總量管制制度並非法律通過就全國生效,而是必須先建立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與排放交易制度,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報請行政院分期分區核定公告,才在特定空品區實施。台灣目前僅高屏空品區自 2014 年起實施,其餘地區尚未公告,因此那些條文對當地暫時不具實際效力。

深度解讀

法律有一種很奇怪的存在狀態:寫了,但還沒生效。第8條到第11條這套「總量管制」的整套系統,從 1998 年寫進法律,但本條規定它必須等到兩件事都完成才能實施:第一,建立污染源的排放量查核系統;第二,建立排放交易制度。然後還要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分期分區公告。聽起來繞?這個繞是有意義的。它告訴我們:法律寫了不代表會立刻生效,特別是涉及巨大經濟成本和技術基礎的制度。實際上,台灣是 2014 年才在高屏空品區正式公告實施總量管制,距離法律寫進去過了 16 年。其他空品區到 2026 年仍未實施。本條本質上是個「鎖」,鎖住整章規定的生效時機,由行政院決定什麼時候開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6 版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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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2 條規定:「第八條至前條關於總量管制之規定,應於建立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及排放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