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至前條關於總量管制之規定,應於建立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及排放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報請行政院分期分區核定公告實施之。
一鍵將「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12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