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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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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石化工業區所在之鄉鎮市區、各級主管機關應選定適當地點,設置空氣品質監測站,定期公布空氣品質狀況及其原始資料。
  2. 2.前項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3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置空氣品質監測站,並定期公布空氣品質狀況及其原始資料供民眾下載,石化工業區所在鄉鎮市區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強制設站。

Q · 我可以下載政府的空氣品質監測原始資料嗎?

能,2018 年起可下載監測站逐時原始資料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3 條,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布空氣品質狀況「及其原始資料」(107 年修法新增)。任何人都可到主管機關的空氣品質監測網下載逐時、甚至逐分鐘的 raw data(如 PM2.5、PM10、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用以比對污染源運作時段。本條第一項前段並課予中央主管機關在石化工業區所在鄉鎮市區「應」設站的強制義務。

白話解讀

2018 年之前,你只能看到政府處理過、整理過的空氣品質報告,「今天台中 PM2.5 中等」這種顆粒度。107 年修法後,這條多了關鍵的五個字:定期公布空氣品質狀況「及其原始資料」。這個改動讓你從旁觀者變成可以自己分析的人。你可以下載任何一個監測站的逐時甚至逐分鐘 raw data,比對你家附近工廠的運作時段,找出「每次他們開爐我們就頭痛」這種規律。更狠的是第一項前段:石化工業區所在的鄉鎮市區,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站。這個「應」是強制義務,不是恩賜。意思是六輕所在的麥寮、林園工業區所在的高雄、石化園區所在的台中港,這些地方的監測站不是政府的善意,是法律強制要求。如果你住的工業區附近沒有監測站,你可以拿這條去要。

法律定性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3 條為環境監測與資訊公開之核心義務規範,要求各級主管機關選定適當地點設置空氣品質監測站,並定期公布空氣品質狀況及其原始資料;同時課予中央主管機關於石化工業區所在鄉鎮市區強制設站之法定義務,並授權訂定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怎麼下載監測站的原始資料?

到環保署空氣品質監測網 airtw.epa.gov.tw,選擇監測站和時間區間,可下載 CSV 或 Excel 格式,含 PM2.5、PM10、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臭氧等逐時甚至逐分鐘數據。下載後可用 Excel 樞紐分析或 Python pandas 找出特定時段污染峰值。

Q2石化工業區強制設站具體指哪些地方?

依條文,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石化工業區所在之鄉鎮市區設置,主要包括雲林麥寮(六輕)、高雄林園、仁武、大社、台中港等石化園區所在鄉鎮市區。若某石化園區所在鄉鎮市區未設站,可引用本條向環境部陳情;100 年修法理由說明本條係回應台塑六輕工安事件而增訂。

Q3監測站離我家有點距離,數據能代表我家附近嗎?

嚴格說不能完全代表,但可作為區域整體狀況的證據。若監測站離家 5 公里以內、地形相近,參考度高;差距大時建議自費裝低成本微型感測器補強。訴訟中監測站數據加上自己的微型感測器數據可形成證據鏈,比單獨依賴官方監測站更有說服力。

Q4空污法第 13 條的原始資料是什麼?

指未經整理的逐時 raw data,107 年修法新增,讓民眾能自行分析而非只看政府彙整過的空品等級。

Q5空品監測站和空品指標差在哪?

指標是處理後的等級(如『中等』),原始資料是逐時逐分鐘數值,可做樞紐分析找污染峰值。

Q6什麼叫石化工業區強制設站?

本條第一項前段課中央『應』於石化工業區所在鄉鎮市區設站,是法定義務非裁量。

Q7本條第二項授權的準則是什麼?

指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規範設站標準與監測項目。

Q8怎麼下載空品監測站原始資料?

至空氣品質監測網選監測站與時段,下載 CSV/Excel,含 PM2.5、SO2 等逐時數據,用樞紐分析找規律。

Q9怎麼用監測資料證明工廠污染?

列出身體不適時間與工廠運作時段,與監測峰值對齊製成比對表,作為陳情或訴訟證據。

Q10工業區附近沒監測站怎麼要求設站?

若屬石化工業區所在鄉鎮市區,寫陳情書引用本條第一項前段向環境部要求設站。

Q11監測站離我家遠,數據不足怎麼補強?

自費加裝低成本微型感測器,與官方監測站數據並用形成證據鏈,提高說服力。

Q12監測站數據 vs 自費感測器哪個有用?

官方監測站有公信力但站點少;微型感測器貼近自家但需佐證。兩者並用最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processed_reportraw_data
資料型態政府整理過的空品指標等級(如『中等』)逐時/逐分鐘原始數值(PM2.5、PM10、SO2…)
分析自主性只能被動接受結論可自行樞紐分析找污染峰值與規律
訴訟舉證力粒度太粗,難對應特定時段可與污染源運作時段對齊,形成證據鏈
取得門檻網站直接看需下載並具基本試算表/程式能力

processed_report

資料型態
政府整理過的空品指標等級(如『中等』)
分析自主性
只能被動接受結論
訴訟舉證力
粒度太粗,難對應特定時段
取得門檻
網站直接看

raw_data

資料型態
逐時/逐分鐘原始數值(PM2.5、PM10、SO2…)
分析自主性
可自行樞紐分析找污染峰值與規律
訴訟舉證力
可與污染源運作時段對齊,形成證據鏈
取得門檻
需下載並具基本試算表/程式能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大気汚染防止法(大気の汚染状況の常時監視)
韓國대기환경보전법(대기오염도 상시 측정·공개)
中國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与监测信息公开)
德國BImSchG i.V.m. 39. BImSchV / EU-Richtlinie 2008/50/EG(Luftqualitätsüberwachung)
法國Code de l'environnement, art. L221-1 et s.(surveillance de la qualité de l'air)
美國Clean Air Act § 319, 42 U.S.C. § 7619(air quality monitorin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7

(0640513 制定)

違反第十一條規定不服取締者,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明定違反第十一條規定不服取締者之處罰。

(0710427 全文修正)

各種空氣污染物排放源之改善,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督導。

(0810116 全文修正)

公私場所應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其固定污染源之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最大處理容量。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規格、設置、操作、檢查、保養及紀錄,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空氣品質,於第一項明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及其監測設施,均應維持正常作業。   三、主管機關為確保固定污染源或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須訂定規範,以作為主管機關稽核之依據,例如要求裝置電錶、流量計等。另外,因檢驗上之困難,例如戴奧辛、煉焦爐氣等,宜訂定設計上、操作上之規範,例如溫度、停留時間要求,爐門洩漏比例、加料時間等,以確保污染物排放保持在最低濃度,以輔排放標準之不足,爰明定第二項。

(0871229 全文修正)

各級主管機關應選定適當地點,設置空氣品質監測站,定期公布空氣品質狀況。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0910521 全文修正)

各級主管機關應選定適當地點,設置空氣品質監測站,定期公布空氣品質狀況。

立法理由本條文未修正。

(1000408 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石化工業區所在之鄉鎮市區、各級主管機關應選定適當地點,設置空氣品質監測站,定期公布空氣品質狀況。

立法理由一、有鑑於台塑六輕廠區於今年七月連續發生爆炸意外、釀成火災之後,於今年九月九日、十三日又連續發生兩次臭氣外洩事件,導致麥寮台塑六輕廠區周遭學校師生身體不適、而有暈眩嘔吐現象。台塑六輕工安意外頻傳、造成環境嚴重污染。   二、全國目前共有76 座一般性空氣品質監測站,然而台塑六輕麥寮廠區投入營運已逾12 載、環保署卻僅於鄰近之台西、二崙設置空氣品質監測站,始終未於台塑六輕石化工業園區所在地麥寮鄉設站就近監測。   三、爰此,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三條修正草案,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石化工業區所在之鄉鎮市區設置空氣品質監測站,以便第一時間掌握空氣污染之態樣與相關數據,俾利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之進行。

(1070625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石化工業區所在之鄉鎮市區、各級主管機關應選定適當地點,設置空氣品質監測站,定期公布空氣品質狀況及其原始資料。   前項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參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建議,全面公開環境監測原始資料(raw data),以利民眾參與,爰修正第一項。   二、新增第二項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空氣品質監測站之設置及監測準則。

  • 主管機關名詞
(0640513 制定)

明定違反第十一條規定不服取締者之處罰。

(0710427 全文修正)

各種空氣污染物排放源之改善,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督導。

(081011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空氣品質,於第一項明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及其監測設施,均應維持正常作業。   三、主管機關為確保固定污染源或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須訂定規範,以作為主管機關稽核之依據,例如要求裝置電錶、流量計等。另外,因檢驗上之困難,例如戴奧辛、煉焦爐氣等,宜訂定設計上、操作上之規範,例如溫度、停留時間要求,爐門洩漏比例、加料時間等,以確保污染物排放保持在最低濃度,以輔排放標準之不足,爰明定第二項。

(0871229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0910521 全文修正)

本條文未修正。

(1000408 修正)

一、有鑑於台塑六輕廠區於今年七月連續發生爆炸意外、釀成火災之後,於今年九月九日、十三日又連續發生兩次臭氣外洩事件,導致麥寮台塑六輕廠區周遭學校師生身體不適、而有暈眩嘔吐現象。台塑六輕工安意外頻傳、造成環境嚴重污染。   二、全國目前共有76 座一般性空氣品質監測站,然而台塑六輕麥寮廠區投入營運已逾12 載、環保署卻僅於鄰近之台西、二崙設置空氣品質監測站,始終未於台塑六輕石化工業園區所在地麥寮鄉設站就近監測。   三、爰此,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三條修正草案,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石化工業區所在之鄉鎮市區設置空氣品質監測站,以便第一時間掌握空氣污染之態樣與相關數據,俾利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之進行。

(1070625 全文修正)

一、參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建議,全面公開環境監測原始資料(raw data),以利民眾參與,爰修正第一項。   二、新增第二項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空氣品質監測站之設置及監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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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3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石化工業區所在之鄉鎮市區、各級主管機關應選定適當地點,設置空氣品質監測站,定期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