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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石化工業區所在之鄉鎮市區、各級主管機關應選定適當地點,設置空氣品質監測站,定期公布空氣品質狀況及其原始資料。
  2. 前項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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