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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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氣象變異或其他原因,致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時,各級主管機關及公私場所應即採取緊急防制措施;各級主管機關應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並得禁止或限制交通工具之使用、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之排放及機關、學校之活動。
- 2.電業為執行前項緊急防制措施,或配合各級主管機關降低燃煤發電,調整發電使用之燃料種類,致增加燃氣發電之燃料用量及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其增量得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並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不受依第二十四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核發之許可證登載之年許可燃料用量及排放量之限制;屬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審查通過者,亦不受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記載年許可燃料用量及排放量之限制。
- 3.前項調整增加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應低於執行緊急防制措施或降低燃煤發電所減少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屬因執行緊急防制措施而調整者,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增量期間,應限於緊急狀況存續期間。
- 4.第一項空氣品質嚴重惡化之警告發布、緊急防制措施及第二項核可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實施之。
-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之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施行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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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4條規定,空品嚴重惡化時主管機關應發布惡化警告,並得禁止或限制交通工具使用、公私場所排放及機關、學校之活動。
Q · 紅害日學校沒停課,我可以告學校嗎?
不能直接告學校,要向地方環保局陳情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4 條第一項,發動禁止或限制學校活動的權限在「各級主管機關」(地方環保局),不在學校本身,學校只是配合執行公告。因此找學校投訴是找錯對象,正確路徑是向發布警告的地方環保局陳情,要求依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啟動限制措施。陳情時檢附當日 AQI 截圖與孩子的呼吸道疾病診斷證明,處理優先度會明顯提高。
深度解讀
每年空品紅害彈出時,全台幾百所學校會收到取消戶外體育課的通知,幾十座工廠會收到臨時排放限制,某些路段會禁止大型車輛通行。背後的法律依據都是這條。但這條最戲劇性的不是它授權的權力,而是它的第二項到第三項:2018 年立法院為了能源轉型,允許台電在執行緊急應變或減煤期間,超過原本許可證上的燃氣排放上限。這個例外有個落日條款,到 2025 年 12 月 31 日失效。也就是說,從 2026 年起,這條法律已經回到它 2018 年之前的樣子:政府可以發警告、可以限制活動,但電業沒有再得到任何排放上的特殊豁免。如果你家附近有發電廠,或你的孩子有呼吸道疾病,這個改變直接影響你呼吸的空氣品質。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9 則
- 函詢土地所有人未取得「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開發許可前,逕行填土整地工程,應否申報營建工程空污費疑義案
- 關於貴轄○○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高速鐵路臺北車站S207標」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納有疑義乙案
- 函詢已完成興建之廠房工程,於完成土地變更申請編定後,始申報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含滯納金及利息),是否仍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5條規定處分疑義乙案
- 廢/停 貴公司90年間收受之船舶廢油能否逕販售予工廠作為替代燃料使用疑義乙案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固定污染源於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前設立者,於申請操作許可證時,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核准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即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營運之文件影本
- 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試車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條「公私場所具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且...係於公告前設立者,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申請操作許可證」之規定,倘公私場所操作許可申請經環保主管機關駁回後,仍於上述期限重新提出申請,自未違反規定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私場所於設置或變更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前,應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省)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及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私場所違反......第二十四條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且該固定污染源,係於公告前設立者,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依第十四條第二項申請操作許可證」
立法沿革 6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私場所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二十四條第四項條文
- 環境影響評估法法規
- 存續期間名詞
- 告發名詞
- 核定名詞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4 條條文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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