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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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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因氣象變異或其他原因,致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時,各級主管機關公私場所應即採取緊急防制措施;各級主管機關應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並得禁止或限制交通工具之使用、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之排放及機關、學校之活動。
  2. 2.電業為執行前項緊急防制措施,或配合各級主管機關降低燃煤發電,調整發電使用之燃料種類,致增加燃氣發電之燃料用量及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其增量得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不受依第二十四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核發之許可證登載之年許可燃料用量及排放量之限制;屬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審查通過者,亦不受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記載年許可燃料用量及排放量之限制。
  3. 3.前項調整增加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應低於執行緊急防制措施或降低燃煤發電所減少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屬因執行緊急防制措施而調整者,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增量期間,應限於緊急狀況存續期間
  4. 4.第一項空氣品質嚴重惡化之警告發布、緊急防制措施及第二項核可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實施之。
  5.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之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施行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4條規定,空品嚴重惡化時主管機關應發布惡化警告,並得禁止或限制交通工具使用、公私場所排放及機關、學校之活動。

Q · 紅害日學校沒停課,我可以告學校嗎?

不能直接告學校,要向地方環保局陳情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4 條第一項,發動禁止或限制學校活動的權限在「各級主管機關」(地方環保局),不在學校本身,學校只是配合執行公告。因此找學校投訴是找錯對象,正確路徑是向發布警告的地方環保局陳情,要求依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啟動限制措施。陳情時檢附當日 AQI 截圖與孩子的呼吸道疾病診斷證明,處理優先度會明顯提高。

白話解讀

每年空品紅害彈出時,全台幾百所學校會收到取消戶外體育課的通知,幾十座工廠會收到臨時排放限制,某些路段會禁止大型車輛通行。背後的法律依據都是這條。但這條最戲劇性的不是它授權的權力,而是它的第二項到第三項:2018 年立法院為了能源轉型,允許台電在執行緊急應變或減煤期間,超過原本許可證上的燃氣排放上限。這個例外有個落日條款,到 2025 年 12 月 31 日失效。也就是說,從 2026 年起,這條法律已經回到它 2018 年之前的樣子:政府可以發警告、可以限制活動,但電業沒有再得到任何排放上的特殊豁免。如果你家附近有發電廠,或你的孩子有呼吸道疾病,這個改變直接影響你呼吸的空氣品質。

法律定性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4 條為空品緊急應變的核心授權規範:當氣象變異或其他原因致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時,各級主管機關應發布惡化警告,並得禁止或限制交通工具使用、公私場所排放及機關學校活動;第二項至第三項曾允許電業在緊急應變或減煤期間超量燃氣排放,惟該豁免依第五項落日條款已於 2025 年 12 月 31 日失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紅害日學校沒有取消戶外體育課,我可以告嗎?

法律上你不能直接告學校。依本條規定,發動禁止或限制學校活動的權限在各級主管機關(環保局),不在學校本身,學校是依環保局公告配合執行。正確路徑是向地方環保局陳情,要求依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啟動限制措施;陳情時附上 AQI 即時截圖和孩子的氣喘診斷證明,主管機關處理優先度會明顯提高。

Q2工廠被臨時要求停工,可以拒絕嗎?

不能拒絕,但可以救濟。緊急防制命令一發布就生效,工廠必須立即配合,這是本條授權的特性。事後如認為命令違法或損害過大,可對命令提訴願,但實務上很少成功,因為法院認為公共健康優先。真正的防禦時機是平時參與排放標準公聽會、確保許可證條件合理、建立應變預案。

Q32018 年的電業燃氣豁免條款是什麼?為什麼現在過期了?

2018 年立法院考量能源轉型期間,台電為減煤而多燒燃氣可能超過許可證排放上限,故新增第二、三項允許電業在緊急應變或配合減煤時超量排放,但設2025年12月31日落日條款。今已是2026年,豁免失效,電業遇緊急狀況或減煤需求須回到原本的許可管制。是否再延長,是2026年能源政策的重要觀察點。

Q4空污法第14條在規範什麼?

空品嚴重惡化時的緊急應變授權:主管機關發警告,並得限制交通、排放與機關學校活動,是紅害日停課限排的法律總開關。

Q5什麼是空氣品質惡化警告?

主管機關依空品狀況分級發布的警示,是限制交通、排放、活動的發動依據;對應 AQI 紅色(151-200)、紫色(201+)等級。

Q6緊急防制措施和平時防制計畫差在哪?

平時是空氣污染防制方案(第7條)的長期計畫;緊急防制是空品突然惡化時的即時命令,免預告、即時生效。

Q7電業燃氣排放豁免的落日條款是什麼?

第五項明定第二、三項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期滿失效,是典型的落日(日落)條款。

Q8紅害日學校沒停課我該怎麼辦?

截圖官方公告與AQI→向地方環保局(非學校)陳情→附呼吸道疾病診斷證明,要求依緊急防制辦法啟動限制。

Q9工廠被臨時限排該怎麼處理?

命令即時生效須先配合→保留損失證據→如認違法,於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硬抗會被連續處罰。

Q10對緊急防制命令不服,救濟期限多久?

應於命令送達或公告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訴願法第14條);漏載救濟教示者延長為1年。

Q11怎麼證明自己因空污受害以便日後追訴?

保留當日AQI截圖、官方警告公告、就醫紀錄與診斷書,作為時間戳與因果關係的關鍵證據。

Q12紅害停課要找學校還是環保局?

找環保局。發動權在主管機關,學校只是配合執行,找學校投訴是找錯對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角色法律地位可否拒絕本條依據
中央/地方主管機關命令發動者第一項
學校配合執行者不可,依主管機關公告第一項(機關、學校之活動)
公私場所/工廠受命限排者不可,命令即時生效第一項
電業曾享超量豁免者—(豁免已2025/12/31落日失效)第二、三、五項

法律地位

中央/地方主管機關
命令發動者
學校
配合執行者
公私場所/工廠
受命限排者
電業
曾享超量豁免者

可否拒絕

中央/地方主管機關
學校
不可,依主管機關公告
公私場所/工廠
不可,命令即時生效
電業
—(豁免已2025/12/31落日失效)

本條依據

中央/地方主管機關
第一項
學校
第一項(機關、學校之活動)
公私場所/工廠
第一項
電業
第二、三、五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大気汚染防止法 第23条(緊急時の措置)
韓國「미세먼지 저감 및 관리에 관한 특별법」 제18조(고농도 미세먼지 비상저감조치)
中國《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3–96条(重污染天气应对)
德國Bundes-Immissionsschutzgesetz (BImSchG) § 47 Abs. 2(Pläne für kurzfristig zu ergreifende Maßnahmen)
法國Code de l'environnement, articles L223-1 et L223-2(mesures d'urgence en cas de pic de pollution)
美國Clean Air Act § 303(42 U.S.C. § 7603, emergency powe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9

立法沿革 6

(0640513 制定)

汽車排放黑煙超過規定濃度者,處汽車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於五日內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汽車排放黑煙超過規定濃度者之處罰。

(0710427 全文修正)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罰鍰,得按日連續處罰;情形嚴重者,得命停工。

(0810116 全文修正)

公私場所於設置或變更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前,應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省(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前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後,應檢具符合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向省(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始得操作。   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特定業別(例如水泥、鋼鐵或農藥製造業)極易造成空氣污染,故對於其固定污染源之設置或變更,有事前即予管制之必要,設置或變更完成後,正式操作前,亦需經嚴格測試,合格者,才准其操作,故需採許可制度,爰訂於第一及第二項。   三、有關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於第三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871229 全文修正)

因氣象變異或其他原因,致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時,各級主管機關及公私場所應即採取緊急防制措施;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得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並禁止、限制交通工具之使用或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之排放。   前項空氣品質嚴重惡化之緊急防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0910521 全文修正)

因氣象變異或其他原因,致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時,各級主管機關及公私場所應即採取緊急防制措施;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得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並禁止或限制交通工具之使用、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之排放及機關、學校之活動。   前項空氣品質嚴重惡化之緊急防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限制人民權利、課人民以義務或規定其他重要事項者,須有法律明文,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之文字內容,將機關及學校亦納入管制範圍,以達保護民眾不受污染傷害之目的。

(1070625 全文修正)

因氣象變異或其他原因,致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時,各級主管機關及公私場所應即採取緊急防制措施;各級主管機關應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並得禁止或限制交通工具之使用、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之排放及機關、學校之活動。   電業為執行前項緊急防制措施,或配合各級主管機關降低燃煤發電,調整發電使用之燃料種類,致增加燃氣發電之燃料用量及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其增量得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並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不受依第二十四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核發之許可證登載之年許可燃料用量及排放量之限制;屬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審查通過者,亦不受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記載年許可燃料用量及排放量之限制。   前項調整增加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應低於執行緊急防制措施或降低燃煤發電所減少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屬因執行緊急防制措施而調整者,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增量期間,應限於緊急狀況存續期間。   第一項空氣品質嚴重惡化之警告發布、緊急防制措施及第二項核可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實施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之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施行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電業因執行緊急防制措施或配合主管機關降低燃煤發電,致增加燃氣發電之燃料用量及污染物排放量,其增量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並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不受依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與環境影響評估年許可燃料用量及排放量之相關管制規定,爰新增第二項。   三、新增第三項,明定電業執行第二項緊急防制措施,或配合燃煤改燃氣發電所增加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應低於調整前之排放量,並明定第二項排除規定之適用期間。   四、配合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原第二項移列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配合民國一百十四燃氣占總能源消耗百分之五十、燃煤占百分之三十、綠能占百分之二十之能源政策,明定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施行期限,爰新增第五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私場所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第二十四條第四項條文
  • 環境影響評估法法規
  • 存續期間名詞
  • 告發名詞
  • 核定名詞
  • 空氣污染防制法24條文
(0640513 制定)

本條規定汽車排放黑煙超過規定濃度者之處罰。

(0710427 全文修正)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罰鍰,得按日連續處罰;情形嚴重者,得命停工。

(081011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特定業別(例如水泥、鋼鐵或農藥製造業)極易造成空氣污染,故對於其固定污染源之設置或變更,有事前即予管制之必要,設置或變更完成後,正式操作前,亦需經嚴格測試,合格者,才准其操作,故需採許可制度,爰訂於第一及第二項。   三、有關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於第三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871229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0910521 全文修正)

限制人民權利、課人民以義務或規定其他重要事項者,須有法律明文,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之文字內容,將機關及學校亦納入管制範圍,以達保護民眾不受污染傷害之目的。

(1070625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電業因執行緊急防制措施或配合主管機關降低燃煤發電,致增加燃氣發電之燃料用量及污染物排放量,其增量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並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不受依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與環境影響評估年許可燃料用量及排放量之相關管制規定,爰新增第二項。   三、新增第三項,明定電業執行第二項緊急防制措施,或配合燃煤改燃氣發電所增加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應低於調整前之排放量,並明定第二項排除規定之適用期間。   四、配合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原第二項移列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配合民國一百十四燃氣占總能源消耗百分之五十、燃煤占百分之三十、綠能占百分之二十之能源政策,明定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施行期限,爰新增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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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4 條規定:「因氣象變異或其他原因,致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時,各級主管機關及公私場所應即採取緊急防制措施;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