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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私場所於設置或變更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前,應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省)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及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私場所違反......第二十四條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會議日期 85 年 09 月 03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私場所於設置或變更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前,應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省)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及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私場所違反……第二十四條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及第二項「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二、該固定污染源於未取得許可即已建置完成,除依法查處外,仍應依前述通知其限期補正,並對其提出之設置許可資料進行審核,通過後始核發設置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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