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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決字第 032999 號
要旨
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繳費義務人如有延遲繳交之情形,應否加徵滯納期間之利息疑義
主旨
關於 貴署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費義務人如有延遲繳交之情形,應否加徵滯納期間之利息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署八十六年八月十六日 (86) 環署空字第四五九七八號函。
二 按對於遲延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加徵遲延期間之利息,係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應有法律明文規定,始得為之。又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不依同法第十條規定繳納費用者,處應繳納費用一倍之罰鍰,並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撤銷其操作許可證。惟同法對於遲延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既無遲延繳納費用應加徵遲延期間利息之規定,主管機關自不得為是項連延期間利息之加徵。是以如認確有其必要,宜儘速修法明定之,以為執行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