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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決字第 03299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6 年 08 月 27 日

要旨

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繳費義務人如有延遲繳交之情形,應否加徵滯納期間之利息疑義

主旨

關於 貴署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費義務人如有延遲繳交之情形,應否加徵滯納期間之利息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署八十六年八月十六日 (86) 環署空字第四五九七八號函。

二 按對於遲延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加徵遲延期間之利息,係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應有法律明文規定,始得為之。又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不依同法第十條規定繳納費用者,處應繳納費用一倍之罰鍰,並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撤銷其操作許可證。惟同法對於遲延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既無遲延繳納費用應加徵遲延期間利息之規定,主管機關自不得為是項連延期間利息之加徵。是以如認確有其必要,宜儘速修法明定之,以為執行依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6)法律決字第 03299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6 年 08 月 27 日發布,要旨: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繳費義務人如有延遲繳交之情形,應否加徵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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