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專職規定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專職規定疑義一案,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專職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應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擔任。
二、另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3 條第 1 項指定公告所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應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常駐公私場所,並專職執行業務,不得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污染防制無關之工作;又管理辦法第 10 條訂有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應盡之業務。
三、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之鍋爐操作員,倘從事固定污染源(鍋爐)點火及控制等工作,且鍋爐點火及控制之操作狀況係直接影響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則屬涉及空氣污染防制工作,該員得依管理辦法第 2條及第 5 條規定,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兼任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四、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及認定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