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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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規定,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負責人須立即採取應變措施並於一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Q · 工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污,要多久通報?
要。突發事故大量排放,1小時內須通報主管機關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至遲於一小時內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小時的計算自事故發生時起算,與是否仍在救援、撤離無關。此外第3項另課予平時擬訂緊急應變計畫送核定的獨立義務,沒有計畫本身就違法。
深度解讀
凌晨三點,工廠的反應槽閥門失效,刺鼻氣體開始外洩。從這一秒開始,工廠負責人手上有 60 分鐘,必須打電話通報縣市政府環保局。這條法律最殘酷的地方在於:它不在乎你還在救火,不在乎你正在撤離員工,不在乎你資訊還不齊全。一小時的鐘還是會走完。但這條法律不只懸在工廠頭上。住在工廠半徑兩公里內的你,其實被這條法律保護了三件事:負責人必須在一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必須對外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通知你、工廠平常就必須擬好應變計畫並送縣市政府核定。最後這份計畫不是工廠的內部機密,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你可以申請查閱。意思是,住在工業區邊上的你,不只是被動等廣播的人,你可以主動去看工廠的底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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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公私場所,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
- 廢/停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公私場所,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公私場所,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
立法沿革 4 版
- 公私場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告發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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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