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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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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至遲於一小時內通報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
  2. 2.前項情形,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除令公私場所採取必要措施或得令其停止該固定污染源之操作外,並應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及採取因應措施。
  3. 3.公私場所應擬訂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並定期檢討,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切實執行。
  4. 4.第二項之惡化警告發布、通知方式及因應措施、前項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之應記載內容及執行方法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規定,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負責人須立即採取應變措施並於一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Q · 工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污,要多久通報?

要。突發事故大量排放,1小時內須通報主管機關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至遲於一小時內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小時的計算自事故發生時起算,與是否仍在救援、撤離無關。此外第3項另課予平時擬訂緊急應變計畫送核定的獨立義務,沒有計畫本身就違法。

深度解讀

凌晨三點,工廠的反應槽閥門失效,刺鼻氣體開始外洩。從這一秒開始,工廠負責人手上有 60 分鐘,必須打電話通報縣市政府環保局。這條法律最殘酷的地方在於:它不在乎你還在救火,不在乎你正在撤離員工,不在乎你資訊還不齊全。一小時的鐘還是會走完。但這條法律不只懸在工廠頭上。住在工廠半徑兩公里內的你,其實被這條法律保護了三件事:負責人必須在一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必須對外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通知你、工廠平常就必須擬好應變計畫並送縣市政府核定。最後這份計畫不是工廠的內部機密,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你可以申請查閱。意思是,住在工業區邊上的你,不只是被動等廣播的人,你可以主動去看工廠的底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公私場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告發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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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空氣污染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3 條規定:「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至遲於一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