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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廠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是否違反空

會議日期 105 年 12 月 14 日

要旨

函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廠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是否違 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3 條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廠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3 條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3 條第 1 項指定公告所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應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常駐公私場所,並專職執行業務,不得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污染防制無關之工作。但具備管理辦法第 2條資格之公私場所負責人得兼任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二、又依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公私場所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時,應檢具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合格證書、設置申請及同意查詢勞、健保資料同意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前述執行勞、健保資料查詢之目的,係予主管機關確認專責人員是否有兼職或於不同公私場所重複設置之情事。

三、本案依來文及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105 年 11 月 8 日環訓教字第 1050023351 號函內容,所詢○○公司負責人兼任該公司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同時將勞保投保於○○砂石股份有限公司並任職廠務工作,是否違反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一節,考量管理辦法雖規定需有勞、健保資料同意書提供查詢,但未規定僅以勞、健保資料做為常駐及專職與否之判定,因此不宜僅以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將勞保投保於另一間公司為由據以處分。

四、惟本案該名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倘確實有同時任職另一間公司廠務工作,依前揭規定,公私場所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應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常駐公私場所,並專職執行業務。請貴局仍應就其薪資所得來源、上下班出缺勤紀錄、工作業務性質等,妥為查明該名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是否有違反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之情事。

五、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及認定,並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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