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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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4 條要求指定公告的公私場所設置具合格證書的空污專責人員,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者另設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
Q · 工廠附近的空污專責人員是誰?查得到嗎?
查得到,到環境部訓練管理系統查名單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4 條,經指定公告的公私場所必須設置有名有姓、具合格證書的空污防制專責人員;若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還須另設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名單可於環境部「環境教育及訓練管理資訊系統」查詢,未設置或資格過期即屬違法。
深度解讀
你住在工廠附近,聞到怪味,打 1999 申訴。你不知道的是:法律強制每一座符合公告標準的工廠必須指派一個專人對排放負責,這個人有名有姓、有證照、有法定責任。如果你問環保局「他們的空污專責人員是誰?」承辦人會立刻意識到你不是來鬧的。如果這座廠排放的是有害空氣污染物(戴奧辛、重金屬這類),2018 年新增規定,廠方還必須額外指派一個「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專門評估排放對周邊居民健康的衝擊。這個職位很新,業界到位率參差不齊,是你檢視一座廠是否真合規的關鍵指標。多數住戶完全不知道有這個人存在,更不知道怎麼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私場所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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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