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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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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公私場所,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
  2. 2.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之公私場所,應設置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
  3. 3.前二項專責人員,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並經訓練取得合格證書。
  4. 4.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專責人員之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4 條要求指定公告的公私場所設置具合格證書的空污專責人員,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者另設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

Q · 工廠附近的空污專責人員是誰?查得到嗎?

查得到,到環境部訓練管理系統查名單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4 條,經指定公告的公私場所必須設置有名有姓、具合格證書的空污防制專責人員;若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還須另設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名單可於環境部「環境教育及訓練管理資訊系統」查詢,未設置或資格過期即屬違法。

深度解讀

你住在工廠附近,聞到怪味,打 1999 申訴。你不知道的是:法律強制每一座符合公告標準的工廠必須指派一個專人對排放負責,這個人有名有姓、有證照、有法定責任。如果你問環保局「他們的空污專責人員是誰?」承辦人會立刻意識到你不是來鬧的。如果這座廠排放的是有害空氣污染物(戴奧辛、重金屬這類),2018 年新增規定,廠方還必須額外指派一個「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專門評估排放對周邊居民健康的衝擊。這個職位很新,業界到位率參差不齊,是你檢視一座廠是否真合規的關鍵指標。多數住戶完全不知道有這個人存在,更不知道怎麼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私場所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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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空氣污染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4 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公私場所,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排放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