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5條規定,工廠的操作許可證、申報數據與突發事故應變計畫,須免費公開於環境部指定網站供民眾查詢。
Q · 我可以查到我家附近工廠的污染資料嗎?
可以,多數污染源資料法律強制免費上網公開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5條第1項,公私場所的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含空氣污染防制計畫與設施說明書)、燃料使用許可證、依法申報資料、環境工程技師與專責人員證號、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都必須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只有涉及國防機密、或經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的工商機密,才能例外不公開。第2項另規定主管機關得公開查核與處分的個別及統計資訊。原則公開、例外才保密,你不用申請、不用等回函就能查。
那間離你家三條街的工廠,每天排放什麼、依照什麼標準操作、誰是負責的環境工程技師,這些不是商業機密,是法律強制公開的資料。35條規定:公私場所拿到的污染防制許可證、燃料使用許可證、申報數據、突發事故應變計畫,全部要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網站,除非涉及國防機密或廠商申請工商機密保護獲准。多數人不去查,因為從沒被告訴可以查。對住在工業區附近、買房前想確認空氣品質、或跟廠商抗爭的人來說,這條法律把麥克風從廠商手裡拿到你手裡。第二項更狠:主管機關的查核紀錄和裁罰結果,也能公開。你不用相信廠商說的話,直接看政府公布的數據。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5條為環境資訊主動公開規範,要求公私場所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燃料許可、申報資料、相關技師與專責人員證號及突發事故緊急應變計畫,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主管機關並得公開查核與處分資訊,建立空污領域原則公開、例外保密的環境知情權制度。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上環境部「事業及污染源資料管理系統」,輸入廠商名稱或統一編號,可以看到操作許可證、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燃料許可、申報數據、查核紀錄。內行人提示:直接 Google 搜尋「操作許可證」加廠商名比從首頁找快,並記得截圖加時間戳,因網站資料會更新,原始版本就是你日後的證據。
要看廠商有沒有正式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工商機密保護並獲核准。第35條第1項但書寫得很清楚:必須經申請核准才能免揭露,沒申請或沒核准的,主管機關必須公開。內行人提示:你可針對「保密範圍是否過寬」提出異議,主管機關有義務重新審查,這是環保團體常用的施壓手段。
可以,而且效力很強。網站公開資料屬主管機關公布的官方文件,訴訟上證據力比私人錄音、目擊證詞高很多,在環境訴訟常是因果關係舉證的關鍵。內行人提示:列印或截圖務必包含網址、日期戳、機關標頭,未來資料若被更新或補蓋工商機密,原始版本就是你的證據。
上環境部事業及污染源資料管理系統,輸入廠商名稱或統編,即可查到操作許可證、申報數據、查核紀錄,免費且免申請。
操作許可證(含防制計畫與設施說明書)、燃料許可、申報資料、技師與專責人員證號、突發事故應變計畫,以及主管機關查核處分資訊。
事業核心製程或營業秘密,須廠商逐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並獲核准才能免揭露,不能整份主張機密。
35條是主管機關主動上網推送、免申請即時查;政府資訊公開法是人民申請、機關回應的被動模式。
進環境部污染源資料管理系統,以廠商名或統編搜尋,下載操作許可證與空氣污染防制計畫,記得截圖存證。
確認其是否經核准;針對保密範圍過寬可向地方主管機關提異議要求重新審查,主管機關有重審義務。
比對廠商實際運作與申報內容的落差,截圖含網址日期,附書面落差證據向地方環保局檢舉,幾乎必啟動稽查。
資訊公開為持續性義務,資料會隨申報更新;查詢時保存當下版本與日期戳,作為日後比對的原始證據。
35條快很多。主動公開免申請即時查;政府資訊公開法要寫申請書、等回函,還可能收工本費。
| 比較項目 | 空污法第35條(主動公開)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申請公開) |
|---|---|---|
| 啟動方式 | 主管機關主動上網推送 | 人民申請、機關回應 |
| 是否需申請 | 不需要 | 需提出申請 |
| 等待時間 | 即時上網查詢 | 須等機關回函 |
| 費用 | 免費 | 可能收工本費 |
| 適用範圍 | 空污領域特別規定,較具體深入 | 一般法,涵蓋面廣但較被動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不依第十條規定繳納費用者,處應繳納費用一倍之罰鍰,並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撤銷其操作許可證。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之增訂,明定本條。
製造、進口或販賣供交通工具使用之燃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燃料種類之成分標準及性能標準。但專供出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燃料種類及其成分標準、性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交通工具使用之燃料,其成分及性能標準能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以落實清潔燃料政策。 三、專供出口之燃料不在國內使用,其只要符合進口國家相關法令規定即可。
交通工具所有人應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有效運作,並不得拆除或改裝。 前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種類、規格及其標識,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公私場所應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其應含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及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說明書;燃料使用許可證及依本法申報之資料,與環境工程技師、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及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證號資料,以及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但涉及國防機密或經公私場所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之工商機密者,不在此限。 各級主管機關得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開公私場所、環境工程技師、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查核、處分之個別及統計資訊。 前二項資訊公開方式及工商機密審查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私場所依本法取得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含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及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說明書)、燃料使用許可證、依本法申報之資料,及相關簽證技師、專責人員之證號等,應於指定網站公開,供民眾查詢上網查閱知悉。但屬國防機密或其申請核准之工商機密者,不在此限。 三、第二項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增訂主管機關公開公私場所及相關機構人員查核、處分之個別及統計資訊規定。 四、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資訊公開審查辦法之依據。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之增訂,明定本條。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交通工具使用之燃料,其成分及性能標準能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以落實清潔燃料政策。 三、專供出口之燃料不在國內使用,其只要符合進口國家相關法令規定即可。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私場所依本法取得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含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及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說明書)、燃料使用許可證、依本法申報之資料,及相關簽證技師、專責人員之證號等,應於指定網站公開,供民眾查詢上網查閱知悉。但屬國防機密或其申請核准之工商機密者,不在此限。 三、第二項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增訂主管機關公開公私場所及相關機構人員查核、處分之個別及統計資訊規定。 四、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資訊公開審查辦法之依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