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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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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私場所應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其應含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及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說明書;燃料使用許可證及依本法申報之資料,與環境工程技師、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及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證號資料,以及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但涉及國防機密或經公私場所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之工商機密者,不在此限。
  2. 2.各級主管機關得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開公私場所、環境工程技師、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查核、處分之個別及統計資訊。
  3. 3.前二項資訊公開方式及工商機密審查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5條規定,工廠的操作許可證、申報數據與突發事故應變計畫,須免費公開於環境部指定網站供民眾查詢。

Q · 我可以查到我家附近工廠的污染資料嗎?

可以,多數污染源資料法律強制免費上網公開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5條第1項,公私場所的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含空氣污染防制計畫與設施說明書)、燃料使用許可證、依法申報資料、環境工程技師與專責人員證號、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都必須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只有涉及國防機密、或經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的工商機密,才能例外不公開。第2項另規定主管機關得公開查核與處分的個別及統計資訊。原則公開、例外才保密,你不用申請、不用等回函就能查。

白話解讀

那間離你家三條街的工廠,每天排放什麼、依照什麼標準操作、誰是負責的環境工程技師,這些不是商業機密,是法律強制公開的資料。35條規定:公私場所拿到的污染防制許可證、燃料使用許可證、申報數據、突發事故應變計畫,全部要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網站,除非涉及國防機密或廠商申請工商機密保護獲准。多數人不去查,因為從沒被告訴可以查。對住在工業區附近、買房前想確認空氣品質、或跟廠商抗爭的人來說,這條法律把麥克風從廠商手裡拿到你手裡。第二項更狠:主管機關的查核紀錄和裁罰結果,也能公開。你不用相信廠商說的話,直接看政府公布的數據。

法律定性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5條為環境資訊主動公開規範,要求公私場所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燃料許可、申報資料、相關技師與專責人員證號及突發事故緊急應變計畫,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主管機關並得公開查核與處分資訊,建立空污領域原則公開、例外保密的環境知情權制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怎麼查我家附近工廠的污染資料?

上環境部「事業及污染源資料管理系統」,輸入廠商名稱或統一編號,可以看到操作許可證、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燃料許可、申報數據、查核紀錄。內行人提示:直接 Google 搜尋「操作許可證」加廠商名比從首頁找快,並記得截圖加時間戳,因網站資料會更新,原始版本就是你日後的證據。

Q2廠商說那是工商機密拒絕公開,這合法嗎?

要看廠商有沒有正式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工商機密保護並獲核准。第35條第1項但書寫得很清楚:必須經申請核准才能免揭露,沒申請或沒核准的,主管機關必須公開。內行人提示:你可針對「保密範圍是否過寬」提出異議,主管機關有義務重新審查,這是環保團體常用的施壓手段。

Q3公開的資料能用在民事訴訟或公害糾紛嗎?

可以,而且效力很強。網站公開資料屬主管機關公布的官方文件,訴訟上證據力比私人錄音、目擊證詞高很多,在環境訴訟常是因果關係舉證的關鍵。內行人提示:列印或截圖務必包含網址、日期戳、機關標頭,未來資料若被更新或補蓋工商機密,原始版本就是你的證據。

Q4工廠的污染資料要去哪裡查?

上環境部事業及污染源資料管理系統,輸入廠商名稱或統編,即可查到操作許可證、申報數據、查核紀錄,免費且免申請。

Q5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5條規定公開什麼?

操作許可證(含防制計畫與設施說明書)、燃料許可、申報資料、技師與專責人員證號、突發事故應變計畫,以及主管機關查核處分資訊。

Q6什麼是可以不公開的工商機密?

事業核心製程或營業秘密,須廠商逐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並獲核准才能免揭露,不能整份主張機密。

Q7污染源資訊公開跟政府資訊公開法差在哪?

35條是主管機關主動上網推送、免申請即時查;政府資訊公開法是人民申請、機關回應的被動模式。

Q8怎麼查我家附近工廠的空污許可證?

進環境部污染源資料管理系統,以廠商名或統編搜尋,下載操作許可證與空氣污染防制計畫,記得截圖存證。

Q9廠商主張工商機密拒絕公開怎麼辦?

確認其是否經核准;針對保密範圍過寬可向地方主管機關提異議要求重新審查,主管機關有重審義務。

Q10查到的污染資料怎麼用來檢舉?

比對廠商實際運作與申報內容的落差,截圖含網址日期,附書面落差證據向地方環保局檢舉,幾乎必啟動稽查。

Q11怎麼確認公開資料是不是最新的?

資訊公開為持續性義務,資料會隨申報更新;查詢時保存當下版本與日期戳,作為日後比對的原始證據。

Q12污染源資訊公開 vs 政府資訊公開法哪個快?

35條快很多。主動公開免申請即時查;政府資訊公開法要寫申請書、等回函,還可能收工本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空污法第35條(主動公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申請公開)
啟動方式主管機關主動上網推送人民申請、機關回應
是否需申請不需要需提出申請
等待時間即時上網查詢須等機關回函
費用免費可能收工本費
適用範圍空污領域特別規定,較具體深入一般法,涵蓋面廣但較被動

空污法第35條(主動公開)

啟動方式
主管機關主動上網推送
是否需申請
不需要
等待時間
即時上網查詢
費用
免費
適用範圍
空污領域特別規定,較具體深入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申請公開)

啟動方式
人民申請、機關回應
是否需申請
需提出申請
等待時間
須等機關回函
費用
可能收工本費
適用範圍
一般法,涵蓋面廣但較被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PRTR法(特定化学物質の排出量把握管理促進法)/大気汚染防止法に基づく測定結果の公表
韓國대기환경보전법상 측정결과 공개 및 환경정보공개제도
中國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德國Umweltinformationsgesetz (UIG)
法國Code de l'environnement, articles L124-1 et suivants (droit d'accès à l'information environnementale)
美國EPCRA § 313 / EPA Toxics Release Inventory (TRI)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4

(0810116 全文修正)

不依第十條規定繳納費用者,處應繳納費用一倍之罰鍰,並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撤銷其操作許可證。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之增訂,明定本條。

(0871229 全文修正)

製造、進口或販賣供交通工具使用之燃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燃料種類之成分標準及性能標準。但專供出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燃料種類及其成分標準、性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交通工具使用之燃料,其成分及性能標準能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以落實清潔燃料政策。   三、專供出口之燃料不在國內使用,其只要符合進口國家相關法令規定即可。

(0910521 全文修正)

交通工具所有人應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有效運作,並不得拆除或改裝。   前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種類、規格及其標識,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070625 全文修正)

公私場所應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其應含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及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說明書;燃料使用許可證及依本法申報之資料,與環境工程技師、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及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證號資料,以及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但涉及國防機密或經公私場所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之工商機密者,不在此限。   各級主管機關得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開公私場所、環境工程技師、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查核、處分之個別及統計資訊。   前二項資訊公開方式及工商機密審查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私場所依本法取得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含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及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說明書)、燃料使用許可證、依本法申報之資料,及相關簽證技師、專責人員之證號等,應於指定網站公開,供民眾查詢上網查閱知悉。但屬國防機密或其申請核准之工商機密者,不在此限。   三、第二項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增訂主管機關公開公私場所及相關機構人員查核、處分之個別及統計資訊規定。   四、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資訊公開審查辦法之依據。

  • 公私場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81011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之增訂,明定本條。

(087122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交通工具使用之燃料,其成分及性能標準能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以落實清潔燃料政策。   三、專供出口之燃料不在國內使用,其只要符合進口國家相關法令規定即可。

(091052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07062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私場所依本法取得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含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及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說明書)、燃料使用許可證、依本法申報之資料,及相關簽證技師、專責人員之證號等,應於指定網站公開,供民眾查詢上網查閱知悉。但屬國防機密或其申請核准之工商機密者,不在此限。   三、第二項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增訂主管機關公開公私場所及相關機構人員查核、處分之個別及統計資訊規定。   四、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資訊公開審查辦法之依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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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5 條規定:「公私場所應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其應含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及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