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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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污法第36條要求移動污染源排放須符合標準,政府得對出廠十年以上交通工具加嚴,車廠與進口商禁裝減效裝置。
Q · 車子驗排放沒過,是車子壞了嗎?
不一定,可能被套用加嚴老車標準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2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出廠十年以上的交通工具,加嚴其原適用的排放標準。所以「以前驗得過、現在驗不過」很正常,未必是車輛故障,而是適用標準變嚴。第一步應索取詳細不合格項目報告,確認是消耗品衰退(保養可解)還是引擎本體排放偏高(修復成本可能高過車價)。
深度解讀
每年驗車繳一千多塊,你以為這只是政府找麻煩的例行公事。其實這條法律藏著兩個你不知道的轉折點。第一,你的車如果出廠超過十年,政府可以單獨對老車套用比新車更嚴的標準。換句話說,你買車當下的合法配置,不代表開了十年後還合法。第二,車廠和進口商禁止安裝任何「減效裝置」(讓車子在驗車時排放數據漂亮、上路後恢復污染的作弊機關)。2015 年福斯柴油門讓全球車廠賠上千億美元,違反的就是這條法律的同款條文。每兩年的廢氣檢驗不是儀式,是執行現場。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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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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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