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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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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
  2. 2.前項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並得視空氣品質需求,加嚴出廠十年以上交通工具原適用之排放標準。
  3. 3.使用中汽車無論國產或進口,均需逐車完成檢驗,並符合第一項之排放標準。
  4. 4.前項使用中汽車之認定及檢驗實施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5. 5.汽車之製造者或進口商禁止安裝任何影響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減效裝置。但該減效裝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具備保護或防止損壞,避免意外事故所必備之功能。 二、使引擎起動及暖車後不再作動之機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污法第36條要求移動污染源排放須符合標準,政府得對出廠十年以上交通工具加嚴,車廠與進口商禁裝減效裝置。

Q · 車子驗排放沒過,是車子壞了嗎?

不一定,可能被套用加嚴老車標準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2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出廠十年以上的交通工具,加嚴其原適用的排放標準。所以「以前驗得過、現在驗不過」很正常,未必是車輛故障,而是適用標準變嚴。第一步應索取詳細不合格項目報告,確認是消耗品衰退(保養可解)還是引擎本體排放偏高(修復成本可能高過車價)。

深度解讀

每年驗車繳一千多塊,你以為這只是政府找麻煩的例行公事。其實這條法律藏著兩個你不知道的轉折點。第一,你的車如果出廠超過十年,政府可以單獨對老車套用比新車更嚴的標準。換句話說,你買車當下的合法配置,不代表開了十年後還合法。第二,車廠和進口商禁止安裝任何「減效裝置」(讓車子在驗車時排放數據漂亮、上路後恢復污染的作弊機關)。2015 年福斯柴油門讓全球車廠賠上千億美元,違反的就是這條法律的同款條文。每兩年的廢氣檢驗不是儀式,是執行現場。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8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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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空氣污染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6 條規定:「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前項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並得視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