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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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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應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有效運作,並不得拆除或不得改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
  2. 2.前項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種類、規格、效能確認方式、標識、認證、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7 條規定,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不得拆除或改裝非認證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並須維持其有效運作,違者依第 76 條裁罰。

Q · 把車上的觸媒拆掉、改裝非認證零件會違法嗎?

會。空污法 37 條三道關都能罰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7 條,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有三項義務:維持防制設備有效運作、不得拆除、不得改裝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設備。三者任一違反皆屬違法,責任主體是「現任使用人或所有人」。2018 年修法後,工地施工機具、農用機械等柴油引擎設備也納入。

白話解讀

你車上那個三元觸媒、那組柴油濾煙器,不是裝飾品,是政府盯著你看的東西。很多人以為「車是我的,我想怎麼改就怎麼改」,這條告訴你:不行。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拆掉、或換成沒被中央主管機關認證的版本,就是違法。而且這條 2018 年大改後,「車」的範圍從馬路上跑的汽機車,擴大到營建工地的施工機具、農用機械這些用柴油引擎的東西。你以為這只關車主的事?工地老闆、農機代理商、改裝廠都被一網打盡。重點是,「設備要有效運作」這六個字也是你的責任,不是裝上去就好,故障不修也算違法。

法律定性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7 條為移動污染源防制設備的管制核心,課予使用人或所有人三項並列義務:維持設備有效運作、不得拆除設備、不得改裝為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設備。其管制對象自 2018 年起由「交通工具」擴及裝設引擎並可移動之施工機具與農用機械。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只是把排氣管換成尾段「直通管」,這也算嗎?

看那段尾管有沒有觸媒和消音器,以及拆下的原廠零件有沒有空氣污染防制功能。尾段直通若只動到中後段消音器、沒動到觸媒,理論上不違反本條(但可能違反噪音管制);實務上很多尾段管會動到觸媒運作即違法。改裝前要求師傅出示新零件的環保認證標識,沒有的不要碰。

Q2工地的怪手、堆高機、發電機也算嗎?

2018 年修法後算。原條文寫交通工具時不算,現在寫移動污染源,凡裝柴油引擎、會移動的工具都被涵蓋,施工機具、農用機械、堆高機都在範圍內。建議在工程承攬契約加註機具空污防制設備保養由乙方負擔,否則出事業主可能要扛責。

Q3防制設備自然故障還算違法嗎?

條文要求維持有效運作。自然故障且及時送修通常不會被認定違法;但明知壞了卻拖著不修,就是未維持有效運作,跟主動拆除一樣會被罰。故障燈亮起當天用手機拍照並送修,這個時間戳是日後申訴最有力的證據。

Q4空污法 37 條是什麼?

規範移動污染源防制設備的核心條文,課予使用人或所有人維持有效運作、不得拆除、不得改裝非認證設備三項義務。

Q5什麼叫移動污染源?

裝設引擎並可移動的污染來源,含汽機車,2018 年後擴及工地施工機具、農用機械等柴油引擎設備。

Q6什麼是中央主管機關認證的防制設備?

經中央主管機關就種類、規格、效能確認並核發認證標識的設備,未認證者不得改裝使用。

Q7空污法 37 條和噪音管制差在哪?

37 條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觸媒、濾煙器),噪音管制管的是音量,改尾段管可能同時觸犯兩者。

Q8車被稽查到拆觸媒怎麼辦?

確認被指控設備 → 送認證修車廠恢復或換認證零件並留單據照片 → 限期改善期內回報 → 必要時 30 日內提訴願。

Q9空污法 37 條罰多少錢?

依第 76 條裁罰,移動污染源違規通常數千至數萬元起,重複違規加重,並會限期改善。

Q10怎麼證明設備是自然故障不是故意拆?

故障燈亮當天拍照留時間戳並立即送修,保留維修單據作為及時改善的證據。

Q11工地機具要怎麼避免違規?

把移動污染源防制設備保養列為固定預算項目,承攬契約加註保養責任歸屬,定期檢查濾煙器。

Q12副廠高流量空濾 vs 原廠,哪個合法?

關鍵不在原廠或副廠,而在有沒有中央主管機關認證;無認證的副廠件即使性能更好也違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fore_2018after_2018
違法態樣僅限交通工具(道路上汽機車)擴大為移動污染源,含施工機具、農用機械
管制行為拆除、改裝防制設備拆除、改裝非認證設備、未維持有效運作(三道關)
責任主體車輛使用人或所有人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含工地、農機持有人)

before_2018

違法態樣
僅限交通工具(道路上汽機車)
管制行為
拆除、改裝防制設備
責任主體
車輛使用人或所有人

after_2018

違法態樣
擴大為移動污染源,含施工機具、農用機械
管制行為
拆除、改裝非認證設備、未維持有效運作(三道關)
責任主體
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含工地、農機持有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道路運送車両法の保安基準・大気汚染防止法(排出ガス低減装置の取り外し・改造の制限)
韓國대기환경보전법(자동차 배출가스 저감장치 임의 탈거·변경 금지 관련 규정, 정확한 조문 미확인)
中國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船排放污染防治、禁止破坏污染控制装置;具体条号待核)
德國BImSchG i.V.m. EG-FGV / StVZO(Verbot der Manipulation von Abgasnachbehandlungssystemen)
法國Code de la route / Code de l'environnement(interdiction de supprimer ou neutraliser les dispositifs antipollution)
美國Clean Air Act §203(a)(3), 42 U.S.C. §7522(a)(3)(anti-tampering / defeat device prohibi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4

(0810116 全文修正)

違反依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業,必要時,並得撤銷其設置許可或勒令歇業。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四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之規定,於本條明定違反該辦法之處罰。

(0871229 全文修正)

汽車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始得申請牌照。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汽車應取得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始得申請牌照,以落實清潔車輛政策。

(0910521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抽驗使用中汽車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經研判其無法符合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係因設計或裝置不良所致者,應責令製造者或進口商將已出售之汽車限期召回改正;屆期仍不遵行者,應停止其製造、進口及銷售。   汽車之召回改正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移列。   二、本條文增列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召回改正辦法。

(1070625 全文修正)

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應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有效運作,並不得拆除或不得改裝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   前項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種類、規格、效能確認方式、標識、認證、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前段「交通工具」修正為「移動污染源」。考量柴油引擎之使用範圍相當廣泛,除交通工具外,營建工地之施工機具、農用機械等,雖非道路使用車輛,然其使用柴油引擎排放之粒狀污染物,亦會造成空氣污染,參考國外先進國家之管制方式,擴大交通工具以外移動污染源之管制,以有效維護空氣品質。   三、第一項後段增訂改裝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   四、配合第一項修正,爰於第二項增訂授權之依據。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認證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081011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四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之規定,於本條明定違反該辦法之處罰。

(087122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汽車應取得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始得申請牌照,以落實清潔車輛政策。

(091052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移列。   二、本條文增列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召回改正辦法。

(107062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前段「交通工具」修正為「移動污染源」。考量柴油引擎之使用範圍相當廣泛,除交通工具外,營建工地之施工機具、農用機械等,雖非道路使用車輛,然其使用柴油引擎排放之粒狀污染物,亦會造成空氣污染,參考國外先進國家之管制方式,擴大交通工具以外移動污染源之管制,以有效維護空氣品質。   三、第一項後段增訂改裝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   四、配合第一項修正,爰於第二項增訂授權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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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7 條規定:「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應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有效運作,並不得拆除或不得改裝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