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7 條規定,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不得拆除或改裝非認證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並須維持其有效運作,違者依第 76 條裁罰。
Q · 把車上的觸媒拆掉、改裝非認證零件會違法嗎?
會。空污法 37 條三道關都能罰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7 條,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有三項義務:維持防制設備有效運作、不得拆除、不得改裝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設備。三者任一違反皆屬違法,責任主體是「現任使用人或所有人」。2018 年修法後,工地施工機具、農用機械等柴油引擎設備也納入。
你車上那個三元觸媒、那組柴油濾煙器,不是裝飾品,是政府盯著你看的東西。很多人以為「車是我的,我想怎麼改就怎麼改」,這條告訴你:不行。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拆掉、或換成沒被中央主管機關認證的版本,就是違法。而且這條 2018 年大改後,「車」的範圍從馬路上跑的汽機車,擴大到營建工地的施工機具、農用機械這些用柴油引擎的東西。你以為這只關車主的事?工地老闆、農機代理商、改裝廠都被一網打盡。重點是,「設備要有效運作」這六個字也是你的責任,不是裝上去就好,故障不修也算違法。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7 條為移動污染源防制設備的管制核心,課予使用人或所有人三項並列義務:維持設備有效運作、不得拆除設備、不得改裝為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設備。其管制對象自 2018 年起由「交通工具」擴及裝設引擎並可移動之施工機具與農用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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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那段尾管有沒有觸媒和消音器,以及拆下的原廠零件有沒有空氣污染防制功能。尾段直通若只動到中後段消音器、沒動到觸媒,理論上不違反本條(但可能違反噪音管制);實務上很多尾段管會動到觸媒運作即違法。改裝前要求師傅出示新零件的環保認證標識,沒有的不要碰。
2018 年修法後算。原條文寫交通工具時不算,現在寫移動污染源,凡裝柴油引擎、會移動的工具都被涵蓋,施工機具、農用機械、堆高機都在範圍內。建議在工程承攬契約加註機具空污防制設備保養由乙方負擔,否則出事業主可能要扛責。
條文要求維持有效運作。自然故障且及時送修通常不會被認定違法;但明知壞了卻拖著不修,就是未維持有效運作,跟主動拆除一樣會被罰。故障燈亮起當天用手機拍照並送修,這個時間戳是日後申訴最有力的證據。
規範移動污染源防制設備的核心條文,課予使用人或所有人維持有效運作、不得拆除、不得改裝非認證設備三項義務。
裝設引擎並可移動的污染來源,含汽機車,2018 年後擴及工地施工機具、農用機械等柴油引擎設備。
經中央主管機關就種類、規格、效能確認並核發認證標識的設備,未認證者不得改裝使用。
37 條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觸媒、濾煙器),噪音管制管的是音量,改尾段管可能同時觸犯兩者。
確認被指控設備 → 送認證修車廠恢復或換認證零件並留單據照片 → 限期改善期內回報 → 必要時 30 日內提訴願。
依第 76 條裁罰,移動污染源違規通常數千至數萬元起,重複違規加重,並會限期改善。
故障燈亮當天拍照留時間戳並立即送修,保留維修單據作為及時改善的證據。
把移動污染源防制設備保養列為固定預算項目,承攬契約加註保養責任歸屬,定期檢查濾煙器。
關鍵不在原廠或副廠,而在有沒有中央主管機關認證;無認證的副廠件即使性能更好也違法。
| 比較面向 | before_2018 | after_2018 |
|---|---|---|
| 違法態樣 | 僅限交通工具(道路上汽機車) | 擴大為移動污染源,含施工機具、農用機械 |
| 管制行為 | 拆除、改裝防制設備 | 拆除、改裝非認證設備、未維持有效運作(三道關) |
| 責任主體 | 車輛使用人或所有人 | 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含工地、農機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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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依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業,必要時,並得撤銷其設置許可或勒令歇業。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四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之規定,於本條明定違反該辦法之處罰。
汽車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始得申請牌照。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汽車應取得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始得申請牌照,以落實清潔車輛政策。
中央主管機關抽驗使用中汽車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經研判其無法符合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係因設計或裝置不良所致者,應責令製造者或進口商將已出售之汽車限期召回改正;屆期仍不遵行者,應停止其製造、進口及銷售。 汽車之召回改正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移列。 二、本條文增列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召回改正辦法。
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應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有效運作,並不得拆除或不得改裝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 前項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種類、規格、效能確認方式、標識、認證、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前段「交通工具」修正為「移動污染源」。考量柴油引擎之使用範圍相當廣泛,除交通工具外,營建工地之施工機具、農用機械等,雖非道路使用車輛,然其使用柴油引擎排放之粒狀污染物,亦會造成空氣污染,參考國外先進國家之管制方式,擴大交通工具以外移動污染源之管制,以有效維護空氣品質。 三、第一項後段增訂改裝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 四、配合第一項修正,爰於第二項增訂授權之依據。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四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之規定,於本條明定違反該辦法之處罰。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汽車應取得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始得申請牌照,以落實清潔車輛政策。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移列。 二、本條文增列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召回改正辦法。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前段「交通工具」修正為「移動污染源」。考量柴油引擎之使用範圍相當廣泛,除交通工具外,營建工地之施工機具、農用機械等,雖非道路使用車輛,然其使用柴油引擎排放之粒狀污染物,亦會造成空氣污染,參考國外先進國家之管制方式,擴大交通工具以外移動污染源之管制,以有效維護空氣品質。 三、第一項後段增訂改裝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 四、配合第一項修正,爰於第二項增訂授權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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