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8 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汽車怠速停車時間標準,依使用中汽車怠速管理辦法,怠速逾 3 分鐘即屬違規。
Q · 停車不熄火真的會被開罰嗎?
會,怠速逾 3 分鐘即違規,最高罰 6 萬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8 條及其授權訂定之「使用中汽車怠速管理辦法」,汽車停止前進但引擎持續運轉(怠速)超過 3 分鐘即屬違規。但辦法設有排除規定:氣溫過高或過低、特定車種、特定情形可不適用。是否開罰由現場稽查或檢舉佐證認定,被開單可在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申訴。
你在便利商店外面停車買咖啡,引擎沒熄火,車子在那邊「嗡嗡嗡」三分鐘。在某些地方、某些季節,這三分鐘就是一張罰單。怠速停車的管制不是隨便講講,它有實質的法律授權,也有具體的執行標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辦法目前把汽機車停車超過 3 分鐘還在發動的,列為違規。多數人從沒讀過這條,於是被開罰的人會覺得「我又沒做什麼」。其實你做了,只是你不知道法律把它定義成了一件事。這條的特殊之處在於:它把一個「大家都這樣」的日常動作,明確劃進可罰範圍。
怠速停車管制係指法律對汽車「已停止前進但引擎仍持續運轉」狀態之停留時間設定上限的管制制度。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8 條為其授權母條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依場所、地點、氣候條件訂定具體怠速時間標準,屬移動污染源排放管理的一環,目的在降低停車怠速造成的局部空氣污染。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會。依「使用中汽車怠速管理辦法」,一般小客車怠速超過 3 分鐘就違規,但辦法有排除規定:高溫或低溫氣候下、特定車種、特定地點可以排除。被開單時先去中央氣象署查當天當下溫度,如果落在排除範圍內就可以申訴。(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純電動車沒有引擎怠速問題,不適用本條。油電混合車要看停止時引擎是否運轉,多數油電車靜止時引擎會自動熄火,所以實務上很少被開罰。如果考慮買油電車的目的之一是規避這條,要確認該車型的 Idle Stop 功能是否標配。
會。怠速逾規定時間(一般 3 分鐘)即違規,依空污法 38 條及使用中汽車怠速管理辦法裁處。
指車輛已停止前進但引擎持續運轉的狀態,跟駕駛人有沒有下車無關。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依場所、地點、氣候條件訂定汽車怠速停車時間標準,屬移動污染源管制。
依空污法 38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的子辦法,規定車種、適用場所與具體怠速時間及排除條件。
確認裁處依據 → 調當天氣溫紀錄 → 備齊排除事證 → 期限內向開單機關提陳述意見,不服再提訴願。
向中央氣象署查違規當下該地溫度,落在辦法排除區間即印出附申訴書;電動車或排除車種備車種證明。
檢視派遣 SOP 是否要求司機怠速等待,修改 SOP 並評估加裝怠速熄火系統(Idle Stop),從制度面解決。
不建議。逾期未繳或未救濟可能加重或進入強制執行;要爭執應在法定期限內提陳述意見或訴願。
純電動車無引擎怠速問題不適用本條;燃油車引擎運轉中即計入怠速。油電車視靜止時引擎是否運轉而定。
怠速管制看「引擎是否運轉超時」(空污法),停車違規看「停車位置是否合法」(道交條例),兩者可能併存。
| feature | applies | excluded |
|---|---|---|
| 適用情形 | 汽車於一定場所、地點、氣候條件下停止前進但引擎持續運轉逾規定時間 | 純電動車無引擎怠速 |
| 氣候條件 | 溫度落在辦法規定之適用區間 | 氣溫過高或過低(落於辦法排除區間)不適用 |
| 車種 | 辦法所列管制車種,依車種訂定不同怠速時間 | 辦法明文排除之車種或情形 |
| 下車與否 | 與是否下車無關,引擎運轉中即計入怠速 | 已熄火停車不計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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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補正或申報,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撤銷其販賣或使用許可證或勒令歇業。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原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已修正為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爰明定其處罰,即違規販賣、使用生煤等物質者,處以罰鍰,並提高罰鍰額度,如仍不停止其違規行為者,予以停工、停業,甚至撤銷販賣、使用許可證或勒令歇業,以防止污染之繼續擴大。
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核發、撤銷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檢驗、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 二、明定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核發、撤銷及交通工具檢驗處理辦法訂定之法源依據。
國內產銷汽車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始得申請牌照;進口汽車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驗證核可,始得申請牌照。 前項進口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 二、本條文第一項,增列進口汽車除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還須經中央主管機關驗證核章,始得申請牌照之規定。 三、增列第二項,授權訂定進口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之。
汽車於一定場所、地點、氣候條件以怠速停車時,其怠速時間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前項汽車之種類、一定場所、地點、氣候條件與停車怠速時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明確汽車之定義,爰參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將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原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已修正為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爰明定其處罰,即違規販賣、使用生煤等物質者,處以罰鍰,並提高罰鍰額度,如仍不停止其違規行為者,予以停工、停業,甚至撤銷販賣、使用許可證或勒令歇業,以防止污染之繼續擴大。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 二、明定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核發、撤銷及交通工具檢驗處理辦法訂定之法源依據。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 二、本條文第一項,增列進口汽車除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還須經中央主管機關驗證核章,始得申請牌照之規定。 三、增列第二項,授權訂定進口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之。
一、條次變更。 二、為明確汽車之定義,爰參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將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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