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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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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汽車於一定場所、地點、氣候條件以怠速停車時,其怠速時間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2. 2.前項汽車之種類、一定場所、地點、氣候條件與停車怠速時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8 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汽車怠速停車時間標準,依使用中汽車怠速管理辦法,怠速逾 3 分鐘即屬違規。

Q · 停車不熄火真的會被開罰嗎?

會,怠速逾 3 分鐘即違規,最高罰 6 萬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8 條及其授權訂定之「使用中汽車怠速管理辦法」,汽車停止前進但引擎持續運轉(怠速)超過 3 分鐘即屬違規。但辦法設有排除規定:氣溫過高或過低、特定車種、特定情形可不適用。是否開罰由現場稽查或檢舉佐證認定,被開單可在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申訴。

深度解讀

你在便利商店外面停車買咖啡,引擎沒熄火,車子在那邊「嗡嗡嗡」三分鐘。在某些地方、某些季節,這三分鐘就是一張罰單。怠速停車的管制不是隨便講講,它有實質的法律授權,也有具體的執行標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辦法目前把汽機車停車超過 3 分鐘還在發動的,列為違規。多數人從沒讀過這條,於是被開罰的人會覺得「我又沒做什麼」。其實你做了,只是你不知道法律把它定義成了一件事。這條的特殊之處在於:它把一個「大家都這樣」的日常動作,明確劃進可罰範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7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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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空氣污染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8 條規定:「汽車於一定場所、地點、氣候條件以怠速停車時,其怠速時間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前項汽車之種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