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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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9 條規定,供移動污染源使用的燃料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種類及成分標準,製造與進口須取得許可並逐批檢驗申報。
Q · 從國外帶便宜柴油回來自己用,犯法嗎?
原則要許可,個人進口實務多被認定為進口行為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9 條,供移動污染源使用的燃料,從製造、進口、販賣到使用都必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種類與成分標準。製造者須取得許可才能在國內販賣,進口者須取得許可文件才能向石油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輸入同意,且每一批(船)次都要做成分檢驗、作成紀錄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專供出口者不在此限。個人從國外攜帶油品,實務上常被認定為進口行為,事前向主管機關函詢比事後受罰便宜得多。
深度解讀
便宜的油不是天上掉下來的,它通常意味著硫含量更高、燃燒更髒。這條把整個「油品供應鏈」綁進空氣污染管制:誰製造、誰進口、誰販賣、誰使用,全部都要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的燃料成分標準。重點是它不是只管你「用了什麼油」,而是從源頭管起,每一批進口和每一船出廠都要做成分檢驗、做紀錄、向主管機關申報。這條的存在解釋了一件多數人覺得理所當然的事:為什麼你不能把巴西的廉價柴油直接灌進你的車?因為中間有這條當守門員。2018 年修法後,連工地機具、農用機械用的油都被一起納入管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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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記錄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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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