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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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授權地方政府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以車齡、燃料、動力型式管制老舊高污染車輛進入特定區域。
Q · 我的車合法又有定檢,為什麼會被禁止開進某些區域?
依空污法第40條由地方政府劃設空維區,管制老舊高污染車進入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地方政府得因地制宜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空維區),對移動污染源實施管制。管制依據不是「你怎麼開」,而是「你開的是什麼」——以出廠年份、引擎類型、燃料種類分類。常見被管制的是民國88年6月前出廠的柴油車、二行程機車。手段包括禁止進入、時段限制、燃料限制(如船舶泊岸用低硫油或接岸電)。管制措施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中央核定後公告。
白話解讀
你住的城市可能正在劃一個你不知道的圈。圈裡面,你的車能不能開進去,看的不是有沒有違規,而是「車的本身」——出廠年份、引擎類型、燃料種類。這就是「空氣品質維護區」(簡稱空維區)。它的厲害在於:傳統交通管制是處罰「你怎麼開」,空維區管制是處罰「你開的是什麼」。八十八年六月前出廠的柴油車、二行程機車,可能在某個區域整段時間都不能進入。船舶在某個港口必須使用低硫柴油、必須接岸電。所有這些不是因為你做了什麼,而是因為你的車太老或太髒。直轄市和縣市可以提案,中央核定後公告。等你發現的時候,你的舊車已經在那個區域裡是違法存在了。
法律定性
空氣品質維護區(空維區)是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劃設、針對移動污染源實施管制的特定區域。其特徵是以車輛本身的出廠年份、動力型式與燃料種類作為管制基準,而非駕駛行為,可禁止或限制特定老舊高污染車輛進入。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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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樣的車會被空維區禁入?
常見的有:民國88年6月前出廠的柴油車(俗稱「一期、二期車」)、二行程機車。各空維區的標準不同,要看具體公告。一般以「出廠年份」「引擎類型」「燃料」這三個維度劃分。你的車到底是不是禁入車種,可上環境部「機動車輛車籍排放等級查詢」輸入車牌查詢。
Q2我家在空維區裡面怎麼辦?
通常空維區會有「居民例外」或「過渡期豁免」條款,但具體要看公告內容。如果你的車被禁入而你又住在區內,可以申請通行證或汰舊換新補助。公告前的公聽會是你發聲的關鍵時機,過了那個時間點地方政府的政策空間會大幅縮小。
Q3空維區會擴大嗎?
趨勢上會。本條2018年才新增到空污法裡,目前各縣市的空維區還在陸續劃設中,範圍逐年擴大。歐盟主要城市的低排放區也是逐步從市中心擴散到外圍。如果你的車是被禁入車種,較理智的策略是評估在補助最豐厚的時間點汰舊換新。
Q4空維區是什麼意思?
空氣品質維護區,依空污法第40條由地方政府劃設,以車齡與燃料分類管制移動污染源進入特定區域。
Q5空維區跟一般交通管制差在哪?
一般交通管制盯駕駛行為(怎麼開),空維區盯車輛本身(開的是什麼),標準是出廠年份、引擎、燃料。
Q6哪些車屬於空維區禁入車種?
常見為民國88年6月前出廠柴油車、二行程機車,依各區公告而定,可上環境部車籍排放等級查詢確認。
Q7移動污染源是什麼?
以本身動力推動而移動的污染源,包括汽機車與船舶,是空維區的管制對象。
Q8車被空維區禁入怎麼辦?
確認生效日 → 申請汰舊換新補助 → 規畫區外接駁;受影響於預告期出席公聽會發言。
Q9怎麼查我的車是不是禁入車種?
上環境部「機動車輛車籍排放等級查詢」輸入車牌,即可看到排放等級與管制狀態。
Q10汰舊換新補助怎麼申請、有多少?
向地方環保局或環境部申請,金額依車種與政策而定,公告生效前申請額度通常較高。
Q11空維區劃設要經過什麼程序?
地方主管機關擬訂 → 預告與公聽會 → 報中央核定 → 公告生效(含緩衝期)。
Q12空維區 vs 一般低收費/塞車費差在哪?
空維區依污染屬性禁止或限制進入,目的是空氣品質;非以收費調節車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raditional_traffic_control | low_emission_zone_control |
|---|---|---|
| 管制對象 | 駕駛行為(怎麼開) | 車輛本身(開的是什麼) |
| 判斷基準 | 是否違規(超速、闖紅燈) | 出廠年份、引擎類型、燃料種類 |
| 處罰前提 | 有違規事實 | 車輛屬被管制類型即受限,未必有違規 |
| 管制手段 | 舉發、罰鍰、記點 | 禁止進入、時段/燃料/操作限制 |
traditional_traffic_control
- 管制對象
- 駕駛行為(怎麼開)
- 判斷基準
- 是否違規(超速、闖紅燈)
- 處罰前提
- 有違規事實
- 管制手段
- 舉發、罰鍰、記點
low_emission_zone_control
- 管制對象
- 車輛本身(開的是什麼)
- 判斷基準
- 出廠年份、引擎類型、燃料種類
- 處罰前提
- 車輛屬被管制類型即受限,未必有違規
- 管制手段
- 禁止進入、時段/燃料/操作限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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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810116 全文修正)
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撤銷其操作許可證或勒令歇業。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原第九條已變更條次為修正條文第二十條明定違反第二十條,即對不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不於一小時內向主管機關報告、不遵主管機關命令採取必要措施或停止操作者,應予處罰,方能有致保護民眾生命財產。 三、按污染源發生突發事故時,因事出突然,往往不及測定,雖明知其多為瞬間高濃度排放,亦難依超過排放標準處罰,故如對於平常排放黑煙皆須受罰,而瞬間高濃度排放,甚至嚴重侵害人體健康、財產,反而毋庸受罰,實不合理,故明定本條。
(0871229 全文修正)
使用中之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經主管機關之檢查人員目測、目視或遙測不符合第三十三條排放標準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修復,並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人民得向主管機關檢舉前項情形,檢舉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目測、目視或遙測檢查之法律效力。其為初步篩檢措施,不作為處罰之依據。目測、目視或遙測不合格汽車,應於期限內修復並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0910521 全文修正)
使用中之汽車應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檢驗不符合第三十四條排放標準之車輛,應於一個月內修復並申請複驗,未實施定期檢驗或複驗仍不合格者,得禁止其換發行車執照。 前項檢驗實施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 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之條件、設施、電腦軟體、檢驗人員資格、檢驗站之設置認可、撤銷、廢止、查核及停止檢驗等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九條移列。 二、本條文增列第三項,明定定檢實施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 三、增列委託定檢相關授權規定。 四、吊扣牌照規定修正為,得禁止換發行照,實務上較為可行。
(1070625 全文修正)
各級主管機關得視空氣品質需求及污染特性,因地制宜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 前項移動污染源管制得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或限制特定汽車進入。 二、禁止或限制移動污染源所使用之燃料、動力型式、操作條件、運行狀況及進入。 三、其他可改善空氣品質之管制措施。 第一項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增訂各級主管機關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授權規定。 三、第二項第一款得採行之管制措施,例如:將八十八年六月前出廠之柴油車輛或二行程機車認定為第一款所稱特定汽車,禁止進入空氣品質維護區,或限制其進入之時段。第二款得採行之管制措施,茲以船舶為例:限制船舶使用硫含量較低之柴油燃料、泊岸時應使用岸電設備等操作條件、進出港應減速等運行狀況,以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落實特定空氣品質維護區內空氣品質之保護。鑑於空氣品質維護區係因地制宜劃設,移動污染源管制為因應空氣品質需求及污染特性,爰為第三款規定。 四、為確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採行之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與其所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具關連性與可行性,爰於第三項規定管制措施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原第九條已變更條次為修正條文第二十條明定違反第二十條,即對不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不於一小時內向主管機關報告、不遵主管機關命令採取必要措施或停止操作者,應予處罰,方能有致保護民眾生命財產。 三、按污染源發生突發事故時,因事出突然,往往不及測定,雖明知其多為瞬間高濃度排放,亦難依超過排放標準處罰,故如對於平常排放黑煙皆須受罰,而瞬間高濃度排放,甚至嚴重侵害人體健康、財產,反而毋庸受罰,實不合理,故明定本條。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目測、目視或遙測檢查之法律效力。其為初步篩檢措施,不作為處罰之依據。目測、目視或遙測不合格汽車,應於期限內修復並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九條移列。 二、本條文增列第三項,明定定檢實施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 三、增列委託定檢相關授權規定。 四、吊扣牌照規定修正為,得禁止換發行照,實務上較為可行。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增訂各級主管機關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授權規定。 三、第二項第一款得採行之管制措施,例如:將八十八年六月前出廠之柴油車輛或二行程機車認定為第一款所稱特定汽車,禁止進入空氣品質維護區,或限制其進入之時段。第二款得採行之管制措施,茲以船舶為例:限制船舶使用硫含量較低之柴油燃料、泊岸時應使用岸電設備等操作條件、進出港應減速等運行狀況,以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落實特定空氣品質維護區內空氣品質之保護。鑑於空氣品質維護區係因地制宜劃設,移動污染源管制為因應空氣品質需求及污染特性,爰為第三款規定。 四、為確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採行之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與其所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具關連性與可行性,爰於第三項規定管制措施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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