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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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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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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
主管機關
得視空氣品質需求及污染特性,因地制宜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
前項移動污染源管制得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或限制特定汽車進入。 二、禁止或限制移動污染源所使用之燃料、動力型式、操作條件、運行狀況及進入。 三、其他可改善空氣品質之管制措施。
第一項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
後公告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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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空氣品質維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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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防制 §2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罰則 §5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87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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