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空污法第 41 條規定,使用中汽車經抽驗排放不合格且屬設計或裝置不良者,政府應責令車廠限期免費召回改正,屆期不從即停止其製造、進口及銷售。
Q · 車廠通知召回是好心服務嗎?我可以不去嗎?
多是政府責令的強制召回,車廠免費修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1 條,當中央主管機關抽驗發現使用中汽車因設計或裝置不良而無法符合排放標準時,應責令製造者或進口商限期召回改正,費用由車廠負擔。這不是車廠的善意服務,而是法定強制義務;車廠屆期不遵行,主管機關得停止其製造、進口及銷售。車主未配合改正,仍可能在環保定期檢驗或路邊攔檢時暴露排放問題。
你買的新車一年後突然收到原廠通知:「召回改正,免費更換零件」。你以為這是貼心服務?真相是政府抽驗時發現這批車從設計階段就無法達到排放標準,原廠是被「責令」回收的,不是自願。這條法律的存在,讓你不用花一毛錢就能修復一個你買來就有的瑕疵。更關鍵的是:如果原廠拖延或不理,政府可以直接下令停止製造、進口和銷售。你以為汽車召回是國外才有的東西?台灣早就有了,只是大多數車主收到召回通知就乖乖去保養廠,從沒問過「為什麼要召回?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1 條為移動污染源的召回改正制度:當主管機關抽驗使用中汽車,研判其因設計或裝置不良而無法符合排放標準時,責令製造者或進口商限期免費召回改正;屆期不從者停止其製造、進口及銷售,並授權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召回改正辦法。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建議去。召回原因是政府抽驗發現排放或裝置不合格,開起來沒感覺不代表沒問題。未來驗車或路檢被攔下時,原廠已履行通知義務,責任在車主。免費的維修不去做沒道理,完成召回後保留書面證明,轉售二手車時是加分項。
短期可能有,但長期影響有限。被召回過的車型反而是已修復車型,比同款未召回的更安全。中古車市場真正在意的是是否完成召回,沒做的車反而貶值更多。買二手車時主動詢問並查詢召回紀錄,比看外觀重要。
可以,但通常不必打官司。第一步向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有公權力責令車廠執行,違反者停止其製造、進口及銷售。第二步若已因車輛瑕疵產生損害,可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或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請求賠償,消保法的舉證責任在車廠,對消費者較有利。
政府抽驗發現車輛因設計或裝置不良排放不合格時,責令車廠限期免費修復的強制制度。
召回是政府責令、強制且免費;保固維修依契約、保固範圍而定,車廠無強制義務。
車輛自製造階段即存在的結構或裝置缺陷,導致排放無法達標,是召回歸責的關鍵。
指汽車、機車等以動力裝置移動並排放空氣污染物的來源,相對於工廠等固定污染源。
查召回原因 → 期限內到指定保養廠免費改正 → 保留書面證明,車廠拖延則向主管機關檢舉。
依車型與年份向環境部或車輛安全資訊網查詢召回紀錄,買二手車前尤其重要。
零元。零件、工時皆由製造者或進口商負擔,部分品牌另提供代步車。
保留召回通知、與保養廠往來紀錄,向主管機關檢舉,由主管機關責令執行。
空污法針對排放不合格的設計裝置不良,消保法第10條針對危害安全的危險商品,兩者可能併行。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檢查、鑑定或命令或未依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具備設施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鑑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防止規避、妨礙、拒絕檢查、鑑定或拒絕提供資料,或不具備便於檢查、鑑定之設施者,爰採計次處罰,並提高罰鍰,以嚇阻不肖投機行為。
各種污染源之改善,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各級主管機關得於車(機)場、站、道路、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使用中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或檢查,或通知有污染之虞交通工具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確授權各級主管機關得在適當地點實施不定期檢驗。 三、明確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
中央主管機關抽驗使用中汽車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經研判其無法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因設計或裝置不良所致者,應責令製造者或進口商將已出售之汽車限期召回改正;屆期仍不遵行者,應停止其製造、進口及銷售。 汽車召回改正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修正,爰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為防止規避、妨礙、拒絕檢查、鑑定或拒絕提供資料,或不具備便於檢查、鑑定之設施者,爰採計次處罰,並提高罰鍰,以嚇阻不肖投機行為。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確授權各級主管機關得在適當地點實施不定期檢驗。 三、明確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修正,爰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