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1 條
快速跳轉
- 1.中央主管機關抽驗使用中汽車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經研判其無法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因設計或裝置不良所致者,應責令製造者或進口商將已出售之汽車限期召回改正;屆期仍不遵行者,應停止其製造、進口及銷售。
- 2.汽車召回改正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污法第 41 條規定,使用中汽車經抽驗排放不合格且屬設計或裝置不良者,政府應責令車廠限期免費召回改正,屆期不從即停止其製造、進口及銷售。
Q · 車廠通知召回是好心服務嗎?我可以不去嗎?
多是政府責令的強制召回,車廠免費修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1 條,當中央主管機關抽驗發現使用中汽車因設計或裝置不良而無法符合排放標準時,應責令製造者或進口商限期召回改正,費用由車廠負擔。這不是車廠的善意服務,而是法定強制義務;車廠屆期不遵行,主管機關得停止其製造、進口及銷售。車主未配合改正,仍可能在環保定期檢驗或路邊攔檢時暴露排放問題。
深度解讀
你買的新車一年後突然收到原廠通知:「召回改正,免費更換零件」。你以為這是貼心服務?真相是政府抽驗時發現這批車從設計階段就無法達到排放標準,原廠是被「責令」回收的,不是自願。這條法律的存在,讓你不用花一毛錢就能修復一個你買來就有的瑕疵。更關鍵的是:如果原廠拖延或不理,政府可以直接下令停止製造、進口和銷售。你以為汽車召回是國外才有的東西?台灣早就有了,只是大多數車主收到召回通知就乖乖去保養廠,從沒問過「為什麼要召回?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法規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空氣污染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