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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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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汽車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驗證核章,始得申請牌照。
  2. 2.前項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核發、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3.第一項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2 條規定,汽車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的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並經驗證核章,才能申請牌照。

Q · 進口車沒過排氣審驗能領牌嗎?

不能,未取得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無法領牌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2 條,任何汽車都必須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的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並經驗證核章後,才能申請牌照。這是針對整個車型的環保把關,不論總代理車、平行輸入車或自用進口車都適用;缺這道程序,車輛即使完成通關也領不到車牌。

深度解讀

你以為汽車的「車牌」是監理所核發、跟交通安全有關的事?其實在你領到車牌之前,環保署已經把關過一次了。這條法律規定:任何一台汽車要申請牌照,必須先拿到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的「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並經過驗證核章。換句話說,環保署是汽車能不能上路的第一道閘門,比監理所還早。這條的厲害之處在於:它不是針對你開的某一台車,而是針對「整個車型」。原廠的某一款車過不了這關,全台所有想買這型車的人都別想領到車牌。你開的每一台新車能合法上路,都是這條法律已經幫你檢查過的結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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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空氣污染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2 條規定:「汽車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驗證核章,始得申請牌照。前項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