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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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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汽車排氣定期檢驗,並支付委託費用,其費用得由汽車排氣檢驗費扣抵。
  2. 2.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處理、委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3 條授權環保主管機關委託民間機關辦理汽車排氣定期檢驗,委託費用得由檢驗費扣抵。

Q · 驗車站是民間業者,他們驗出來的結果有法律效力嗎?

有。檢驗站受環保署委託執行公權力,效力等同政府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3 條,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汽車排氣定期檢驗。受委託的民間檢驗站執行的是公權力,檢驗結果效力等同政府直接執行。同樣地,受委託者也須受主管機關監督,違規會被撤銷委託、收回授權。你繳的檢驗費中,有一部分屬政府應收的委託費用,可從費用中扣抵。

白話解讀

每年定期驗車的時候,你以為那個檢驗站是政府開的?通常不是。台灣的汽車排氣定期檢驗,大部分由民間業者承辦,但他們的權力來自這條法律: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可以委託其他機關辦理,並支付委託費用。這個設計讓政府不用養一大批檢驗人員,但又能維持全國數千個檢驗站的運作。對你來說,重要的不是誰在驗你的車,而是「他憑什麼驗」。這條法律就是答案。它也說明了一個少有人注意的細節:你繳的汽車排氣檢驗費,其中一部分會回流給政府支付這個委託費用。你以為你只是在繳一筆檢驗費,其實你在參與一個公私協力的環保管理體系。

法律定性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3 條為汽車排氣定期檢驗的委託授權條款: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含民間業者)辦理檢驗並支付委託費用,該費用得由汽車排氣檢驗費扣抵;檢驗、處理、委託等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本條是台灣公私協力環保檢驗制度的法源骨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驗車不過怎麼辦?檢驗員推薦的保養廠該不該去?

先問「為什麼不過」,要求書面說明。檢驗員若一邊判定不合格、一邊推薦特定保養廠,在委託監督辦法中可能違規。你可選擇任何保養廠修復,修好後一個月內回原檢驗站複驗(空污法第 44 條)。把不合格報告拍照存證,若同一台車在不同站結果差異大,可向主管機關檢舉。

Q2檢驗站是民間的,他們驗出來的結果有公信力嗎?

有完全的公信力。本條明確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其他機關辦理,受委託單位執行的是公權力,結果效力等同政府直接執行;但同樣須受監督,違規會被撤銷委託。選站時可參考主管機關公布的檢驗站評鑑等級,避開太鬆或太嚴的極端站。

Q3民間驗車站驗的結果有法律效力嗎?

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3 條,受委託的民間檢驗站執行公權力,檢驗結果效力等同政府直接執行,可作為車輛是否符合排放標準的正式依據。

Q4空污法 43 條是什麼?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其他機關辦理汽車排氣定期檢驗並支付委託費用,是民間驗車站的法源。

Q5什麼叫行政委託?

行政機關把公權力的執行委由其他機關或民間辦理,受委託者執行時視同行政機關,結果具同等效力。

Q6委託費用扣抵是什麼意思?

主管機關付給受委託者的費用,得從你繳的汽車排氣檢驗費中扣抵,等於檢驗費含政府委託成本。

Q7委託檢驗和政府直接檢驗差在哪?

委託由民間執行但效力等同政府(43 條),政府直接辦理依 44 條,兩者法律效力相同、監督方式不同。

Q8驗車不過怎麼處理?

要求書面說明並拍照 → 自選保養廠修復 → 一個月內回原站複驗(空污法 44 條)。

Q9對驗車結果有爭議怎麼申訴?

受委託站執行公權力,可向委託的環保主管機關(環境部/地方環保局)申訴、檢舉並請求調查。

Q10怎麼選到評鑑好的檢驗站?

查主管機關公布的環保檢驗站評鑑等級,避開通過率或不合格率異常的極端站。

Q11想成為受委託檢驗單位要符合什麼?

須符合技術條件 + 本條延伸的整套監督機制,並依施行辦法取得委託資格。

Q12委託檢驗 vs 政府直接檢驗哪個有效力?

兩者效力相同;委託(43 條)效力等同政府直接執行(44 條),差別在執行者與監督方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法源法律效力監督方式
受委託民間檢驗站空污法 43 條委託等同政府主管機關評鑑、可撤銷委託
政府直接辦理檢驗空污法 44 條政府公權力內部行政監督
路邊不定期攔檢空污法 45、46 條政府稽查行政救濟途徑

法源

受委託民間檢驗站
空污法 43 條委託
政府直接辦理檢驗
空污法 44 條
路邊不定期攔檢
空污法 45、46 條

法律效力

受委託民間檢驗站
等同政府
政府直接辦理檢驗
政府公權力
路邊不定期攔檢
政府稽查

監督方式

受委託民間檢驗站
主管機關評鑑、可撤銷委託
政府直接辦理檢驗
內部行政監督
路邊不定期攔檢
行政救濟途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道路運送車両法(指定自動車整備事業=民間車検場制度,委託民間辦理車輛檢查;排氣為車検項目之一)
韓國자동차관리법/대기환경보전법(한국교통안전공단 및 지정 민간 검사소가 자동차 배출가스 검사를 위탁 수행)
中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由具資質之第三方檢驗機構辦理,主管機關監督)
德國StVZO § 29 / Anlage VIII(車輛技術檢驗委託 TÜV/DEKRA 等 anerkannte Überwachungsorganisation 辦理,與本條委託精神相通)
法國Code de la route(contrôle technique 由 centres de contrôle technique agréés 民間 agréé 中心辦理,含 émissions polluantes 項目)
美國美國各州機動車排放檢驗(如 California Smog Check,由州政府授權之 licensed private stations 執行,聯邦 Clean Air Act 為上位框架)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4

(0810116 全文修正)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於七日內改善,逾期不改善者,扣留該交通工具牌照,至檢查合格後,始予發還。   前項情形,違反者為事業單位,且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業。   第一項罰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照委員修正動議通過。

(0871229 全文修正)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   二、參採法務部刑事特別法令檢討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委員意見,將三年刑期酌減為二年,並修正罰金額度。

(0910521 全文修正)

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檢查或鑑定公私場所或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空氣污染收集設施、防制設施、監測設施或產製、儲存、使用之油燃料品質,並命提供有關資料。   依前項規定命提供資料時,其涉及軍事機密者,應會同軍事機關為之。   對於前二項之檢查、鑑定及命令,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公私場所應具備便於實施第一項檢查及鑑定之設施;其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文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   二、為順利推動本法之執行,爰將交通工具排放及油品品質之稽查,亦一併納入,以符依法行政原則。

(1070625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汽車排氣定期檢驗,並支付委託費用,其費用得由汽車排氣檢驗費扣抵。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處理、委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新增為辦理汽車排氣定期檢驗,得委託其他交通主管機關辦理之依據,並支付委託費用,且委託檢測費用得由汽車排氣檢驗費扣抵。   三、原條文移列第二項,明確授權事項;另考量中央主管機關即能掌握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檢驗、處理狀況,及交通部於組織改造後名稱修正,爰將「會同」修正為「會商」,並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810116 全文修正)

照委員修正動議通過。

(08712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   二、參採法務部刑事特別法令檢討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委員意見,將三年刑期酌減為二年,並修正罰金額度。

(091052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文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   二、為順利推動本法之執行,爰將交通工具排放及油品品質之稽查,亦一併納入,以符依法行政原則。

(107062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新增為辦理汽車排氣定期檢驗,得委託其他交通主管機關辦理之依據,並支付委託費用,且委託檢測費用得由汽車排氣檢驗費扣抵。   三、原條文移列第二項,明確授權事項;另考量中央主管機關即能掌握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檢驗、處理狀況,及交通部於組織改造後名稱修正,爰將「會同」修正為「會商」,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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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3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汽車排氣定期檢驗,並支付委託費用,其費用得由汽車排氣檢驗費扣抵。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