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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汽車排氣定期檢驗,並支付委託費用,其費用得由汽車排氣檢驗費扣抵。
  2.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處理、委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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