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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局清潔隊員執行飼養豬隻產生之豬糞異味污染稽查檢測業務,是否具有合法檢查權責疑義案

會議日期 98 年 12 月 29 日

要旨

函詢貴局清潔隊員執行飼養豬隻產生之豬糞異味污染稽查檢測業務,是否 具有合法檢查權責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局清潔隊員執行飼養豬隻產生之豬糞異味污染稽查檢測業務,是否具有合法檢查權責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檢查或鑑定公私場所或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空氣污染收集設施、防制設施、監測設施或產製、儲存、使用之油燃料品質,並命提供有關資料。該條並未明文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所派人員行使檢查權之資格條件,故除於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其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中有特別規定檢查人員之資格者外,參依行政機關管轄權係以有無地域管轄及事務管轄之權限為判定準據,針對主管機關所派人員是否有行政檢查之權限,應視其所執行公權力之範圍是否符合該人員本身履行其職務之職權範圍。

二、本案請貴局逕依權責認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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