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無法依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設置採樣設施案
要旨
貴轄○○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無法依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 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設置採樣設施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無法依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設置採樣設施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3 條第 4 項規定,公私場所應具備便於各級主管機關實施檢查及鑑定之設施,其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據此本署乃公告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以下簡稱採樣設施規範),其中該規範第 1 點即明定,公私場所排放管道應設置便於各級主管機關檢查及鑑定其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安全採樣設施。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所有公私場所之排放管道皆應設置符合安全並具代表性採樣位置之採樣孔及採樣設施,供主管機關稽查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
二、又同規範第 8 點規定,污染源倘因故未能依本規範設置採樣設施時,應參考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空氣污染物標準檢測方法規定,並提書面資料說明,經主管機關認可。據此,公私場所應設置採樣孔及採樣平台等設施,法有明定。
三、本案該公司排放管道應依前揭規定,設置便於各級主管機關檢查及鑑定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孔、安全採樣平台等設施。倘其依採樣設施規範辦理確有困難者,得依該規範附件第 8 點規定,提出書面資料說明,經貴局認可後為之。本案請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