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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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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二、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 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管理不當產生自燃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 四、使用、輸送或貯放有機溶劑或其他揮發性物質,致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 五、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異味污染物。 六、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行為。
  2. 2.前項空氣污染行為,係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
  3. 3.第一項執行行為管制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2 條禁止防制區內六款散逸性空污行為,包含營建揚塵、自燃異味、有機溶劑、餐飲油煙,管的是未經排放管道的日常污染。

Q · 鄰居燒金紙、餐廳油煙、工地揚塵,可以檢舉嗎?

可以,空污法第 32 條全管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2 條,在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禁止六款空氣污染行為,包含營建揚塵(第二款)、自燃及異味(第三款)、有機溶劑揮發(第四款)、餐飲業烹飪油煙(第五款)等。本條管制的是「未經排放管道排放」的散逸性污染,不需要工廠或煙囪規模,自家頂樓、巷口工地、路邊餐廳都在範圍內。蒐證後撥打環保署 0800-066666 或地方 1999 即可檢舉,違規裁罰依第 67 條認定。

深度解讀

鄰居週末燒金紙燻得你窗戶不敢開、樓下餐廳油煙讓你陽台的衣服三天就臭一次、巷口工地的灰塵每天落滿車。多數人以為這些是「住到都市就要忍的事」,但 32 條早就把它們全部列為違法行為。這條一口氣禁止 6 種空污行為:粒狀污染物、營建揚塵、自燃和異味、有機溶劑、餐飲油煙、和主管機關公告的其他項目。重點是它管的是「未經排放管道」的污染,也就是工廠煙囪以外、日常生活中隨處可見的散逸性污染。看懂這條,你就拿到了通往環保檢舉系統的鑰匙:拍照錄影記時間地點,1999 或 0800-066666 一通電話,污染者就可能吃到萬元起跳的罰單(餐廳油煙、燒金紙都適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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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2 條規定:「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