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2 條禁止防制區內六款散逸性空污行為,包含營建揚塵、自燃異味、有機溶劑、餐飲油煙,管的是未經排放管道的日常污染。
Q · 鄰居燒金紙、餐廳油煙、工地揚塵,可以檢舉嗎?
可以,空污法第 32 條全管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2 條,在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禁止六款空氣污染行為,包含營建揚塵(第二款)、自燃及異味(第三款)、有機溶劑揮發(第四款)、餐飲業烹飪油煙(第五款)等。本條管制的是「未經排放管道排放」的散逸性污染,不需要工廠或煙囪規模,自家頂樓、巷口工地、路邊餐廳都在範圍內。蒐證後撥打環保署 0800-066666 或地方 1999 即可檢舉,違規裁罰依第 67 條認定。
鄰居週末燒金紙燻得你窗戶不敢開、樓下餐廳油煙讓你陽台的衣服三天就臭一次、巷口工地的灰塵每天落滿車。多數人以為這些是「住到都市就要忍的事」,但 32 條早就把它們全部列為違法行為。這條一口氣禁止 6 種空污行為:粒狀污染物、營建揚塵、自燃和異味、有機溶劑、餐飲油煙、和主管機關公告的其他項目。重點是它管的是「未經排放管道」的污染,也就是工廠煙囪以外、日常生活中隨處可見的散逸性污染。看懂這條,你就拿到了通往環保檢舉系統的鑰匙:拍照錄影記時間地點,1999 或 0800-066666 一通電話,污染者就可能吃到萬元起跳的罰單(餐廳油煙、燒金紙都適用)。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2 條為散逸性空氣污染行為的禁止性規範,於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列舉禁止六款行為(粒狀污染物、營建揚塵、自燃異味、有機溶劑、餐飲油煙及公告之其他行為),並明定其管制對象為「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污染,構成台灣日常生活空污管制與民眾檢舉制度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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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第一款「燃燒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直接適用。環保局判定時看是否真的造成污染(煙霧明顯、灰燼飄落他人陽台),不是宗教習俗本身。拍照時最好能拍到金爐與飄出的煙在同一畫面並加時間戳,連續幾週紀錄比單一證據有效。
管得到。第五款專門針對餐飲業烹飪散布油煙或異味污染物。違反裁罰依第 67 條,個人 5,000 至 10 萬元,公司或工商廠場 10 萬至 500 萬元,可按次連續處罰。檢舉要描述具體時間段、油煙飄散方向與影響範圍,傍晚或夜間光線斜射時油煙最明顯,證據力最強。
關鍵是拍到「沒有適當防制措施」的證據:有沒有蓋防塵網、灑水車、卡車進出有沒有洗輪機。光拍灰塵滿天不夠,要證明對方該做的防制動作沒做。傍晚或清晨光線斜射時粉塵最明顯,建議連續拍 3 到 5 天累積證據再檢舉。
不會立刻。環保局收到檢舉會先派員稽查,到場確認有實際違規才會開單。收到稽查通知時立即停止可能違規的行為,並主動說明已採取或將採取的防制措施。第一次違規若能即時改善並提書面說明,環保局有裁量空間,可能改為輔導改善而非開單。
在防制區內禁止六款散逸性空氣污染行為的核心規範,是燒金紙、油煙、揚塵檢舉的法律基礎。
第一款粒狀物、第二款營建揚塵、第三款自燃異味、第四款有機溶劑、第五款餐飲油煙、第六款公告其他,蒐證重點各不相同。
指不需煙囪或工廠規模的散逸性污染,頂樓烤肉、路邊洗車排煙、巷口堆建材都算。
107 年修法將主觀的「惡臭」改為客觀可管制的「異味污染物」標準,降低認定爭議。
拍照錄影記時間地點 → 連續記錄頻率 → 打 1999 或 0800-066666 → 留聯絡方式供稽查確認。
依第 67 條,個人 5,000 至 10 萬元、工商廠場 10 萬至 500 萬元,未改善得按次連續處罰。
餐飲業裝靜電機與排煙導管、工地灑水車與防塵網,主動改善通常比反覆受罰划算。
污染源與煙塵同框的照片影片、含時間戳、連續數日紀錄,證明持續性而非偶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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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為停止操作、或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受停工、停業、停止操作或停止作為之處分,仍拒不遵行者,足徵惡性重大,應以刑罰制裁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公私場所,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 前項專責人員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並經訓練取得合格證書。 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及人員之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 二、第二項新增。增列專責人員資格條件。 三、第三項明定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專責人員合格證書取得、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一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除命其採取必要措施外,並得命其停止該固定污染源之操作。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二、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 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管理不當產生自燃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 四、使用、輸送或貯放有機溶劑或其他揮發性物質,致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 五、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異味污染物。 六、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行為。 前項空氣污染行為,係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 第一項執行行為管制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修正說明如下: (一)序文及第六款酌作文字修正,第一款及第二款未修正。 (二)現行管制項目所稱惡臭,係針對足以引起厭惡或其他不良情緒反應之氣味,包括臭味、香味、甜味、酸味、辣味及苦味等異於一般空氣之氣味,恐有主觀判定之虞,客觀性有所不足,爰配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管制項目名稱及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六款公告之異味污染物,將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惡臭」修正為「異味污染物」,使其一致。 (三)近來屢有堆置物品管理不當,產生堆置物自燃之情事,爰於第三款新增管理不當產生自燃之情形。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受停工、停業、停止操作或停止作為之處分,仍拒不遵行者,足徵惡性重大,應以刑罰制裁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 二、第二項新增。增列專責人員資格條件。 三、第三項明定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專責人員合格證書取得、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修正說明如下: (一)序文及第六款酌作文字修正,第一款及第二款未修正。 (二)現行管制項目所稱惡臭,係針對足以引起厭惡或其他不良情緒反應之氣味,包括臭味、香味、甜味、酸味、辣味及苦味等異於一般空氣之氣味,恐有主觀判定之虞,客觀性有所不足,爰配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管制項目名稱及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六款公告之異味污染物,將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惡臭」修正為「異味污染物」,使其一致。 (三)近來屢有堆置物品管理不當,產生堆置物自燃之情事,爰於第三款新增管理不當產生自燃之情形。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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