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冷凍廠氨氣外洩產生惡臭及有毒氣體其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 條裁處之適法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冷凍廠氨氣外洩產生惡臭及有毒氣體其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裁 處之適法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冷凍廠氨氣外洩產生惡臭及有毒氣體其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裁處之適法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4 年 2 月 4 日高市環局稽字第 10430435800 號函。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各項空氣污染行為:……(二)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
(四)使用、輸送或貯放有機溶劑或其他揮發性物質,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另依空污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規定,本法第 31 條第 1項第 1 款及第 3 款所定其他操作,指分解、合成、篩選、乾燥、氧化、微波利用、噴灑、切割、粉碎或裝卸。本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其他工事,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其他土地上工作物之營造、舖設、拆除、堆置或搬運。(二)管線之設置、拆除、堆置或搬運。
三、復查空污法第 31 條禁止之空氣污染行為規定,係以污染行為人為規範對象,違反該條規定者,依法應處罰其行為人。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行為管制時,應依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以下簡稱執行準則)確認空氣污染行為屬實,有關空污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至4 款之規定如下:(一)執行準則第 7 條規定,主管機關執行本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行為管制時,除確認污染源有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行為外,並應確認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施工區、施工道路、運輸道路或工地出入口未有效灑水或清掃。2.施工區周界未設置有效防止……8.雖有其他防制設施,但仍無法有效抑制塵土飛揚。本款主要係管制從事營建工程、土石開挖、土石粒料運輸、鑽孔、爆破或拆除等產生粒狀污染物之作業,未設置有效防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而產生之空氣污染行為。(二)執行準則第 8 條規定,主管機關執行本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4 款之行為管制時,除確認污染源有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外,並應確認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未裝置惡臭或有毒氣體收集及處理設備。2.雖裝置惡臭或有毒氣體收集及處理設備,但惡臭或有毒氣體未被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
3.貯放或輸送設施未密封或加蓋。其立法原意主要係管制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以及使用、輸送或貯放有機溶劑或其他揮發性物質,其未處理或未妥善處理空氣污染物而產生之空氣污染行為。
四、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2 條規定,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1 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五、本案有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運送保麗龍箱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之過程中,○○公司貨車不慎碰撞○○公司之液氨管線致閘閥破裂,造成大量氨氣外洩產生惡臭及有毒氣體之行為,依前揭規定,倘○○公司之液氨管線閘閥破裂,係因其管理失當所引起,並經貴局派員稽查確有空污法第 31 條第 1項第 4 款所稱空氣污染行為,即應依空污法第 60 條規定處以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另倘事件起因屬突發事故,並符合空污法第 32 條所稱之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該公司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 1 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未依規定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者,即應依空污法第 61 條規定處以罰鍰,並得視情況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勒令歇業。
六、另來函所詢○○公司從事保麗龍箱運送作業,碰撞液氨管線致閘閥破裂,造成氨氣外洩產生惡臭及有毒氣體之行為,其非屬本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之禁止行為,惟其是否屬同條文第 3 款或第4 款之禁止行為,應檢核污染源現場之違規情形是否有執行準則第 8條所列之情形,倘有執行準則第 8 條所列情形,方屬本法第 31 條所定之空氣污染行為。
七、本案請貴局本權責依現場實際情形查明確認後,逕依前揭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