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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行政函釋內容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規定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7 年 10 月 11 日

要旨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2 條規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2 條規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1.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2 條規定,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第 1 項各款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前揭規定屬行為罰,有關違規行為人之認定,至關重要,應有證據足資認定有堪以構成行政罰要件之事實存在。
  2. 二、有關警察單位或其他行政機關所提供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2 條之影片、照片等資料內容,如經檢視可符合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相關規定,並確認違規情節屬實,自得依法處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行政函釋內容為準。

  1.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規定疑義一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行政函釋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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