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製程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製程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 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製程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以下簡稱空污法)規定,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其固定污染源之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最大處理容量。該條文業已明定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處理其產生之各類空氣污染物,除無法設置排放管道者,如逸散性固定污染源(如堆置場)等外,均應設置排放管道,以確保其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不致對污染源周遭環境產生直接影響。
二、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略以,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包括設備及措施,其中設備種類包括集塵設備、脫硫設備、…或其他具有防制空氣污染物排放之裝置。另措施係指採用製程改善、低污染性原(物)料、燃料、操作維護管理、或其他可抑制或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之處置方式。有關空污法第 23 條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如有特殊原因無法設置收集、處理設備或排放管道等情事,得以製程改善、低污染性原(物)料、燃料、操作維護管理、或其他可抑制或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等措施,可達有效收集、處理之替代方案為之。
三、本案貴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述製程操作時採密閉狀態,現場無煙霧、異味產生情形等,是否須依空污法 23 條規定裝設氣罩等收集設備等疑義,請貴局逕依個案現場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判定後逕復該公司。

